第105章直接換一條賽道
第105章直接換一條賽道(第2/3頁)
信詐騙” 的構成要件,其核心行為實質是未取得行醫資質而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應當定性為非法行醫罪。”
一劍封喉!
這也正是陸硯寧之前提出來的方案!
與其跟檢方辯論詐騙的細節、涉案金額的大小、是否有主動詐騙的行為,不如直接換一條賽道!
“心理療愈的輔助治療手段?”
公訴人和法官頓時臉都綠了,你他娘的是個人才啊,這是多大的腦洞,能把封建迷信的手段朔說成是心理療愈啊!
訴訟代理人楊嵩肩負著秦家的委托,目的是要將我送入監獄,估計是意識到情況不妙,自然是立馬跳出來反對。
可問題是,倉促之下,他也無法提出更加充分的證據和理由。
陸硯寧當初提出這個方案時候,就是因為發現了這個案件中的邏輯漏洞。
法庭裁判的核心是,證據支撐事實,事實契合法律邏輯,但這件案子一旦出現邏輯上的問題,自然也就無法繼續審判下去了。
主審法官敲了敲錘子,很快做出決斷——
“鑒於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經審理查明,案件事實與證據均無變化。
結合全案事實與法律適用的論證,被告人的行為特征更符合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據此,本庭當庭宣布,本案變更指控罪名,以非法行醫罪繼續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法庭在審理過程中,若發現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且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準確時,法院可以直接變更罪名並進行判決。
這種情況在法院審判的過程中不是冇有,但是在自己的眼皮子底下發生,多少還是讓人震驚,尤其是公訴人和楊嵩,直接被乾懵了。
但法院已經給出了判決結果,兩人隻能重新調整狀態,針對新罪名著手準備申訴和辯論事宜。隻是兩人都明白,法庭上的辯論就好比一場硬仗,考驗的是雙方的智慧、學識和臨場應變的綜合實力。
如今戰鬥直接被對手強行轉變了戰場,這件案子基本上就已經輸了九成了。
雖然按照公訴人和楊嵩的辯論意見,極力堅持認為我冇有行醫資格、利用符咒等手段斂財,收取大額資金等等,至少應該判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趙金銘準備的要更加充分,當庭辯解說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36 條之規定,非法行醫罪的成立,需以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且情節嚴重為核心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結合本案調查結果,被告人張寅的行為完全不符合 “情節嚴重” 的法定標準:
其一,本案係其首次實施此類行為,無非法行醫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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