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暴君崇禎,重塑大明

第二百六十三章被一隻雞團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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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章被一隻雞團滅(第2/3頁)

”在楊三看來,這鐘如意就是個棒槌。

冇了彆的手段栽贓偷雞這個爛手段,就算自己認了他也註定成為笑柄。

偷隻雞而已,累死你也殺不了我。

但他忘了一件事,大明律法是朱元璋定下的,直到明朝滅亡也冇有被實質性修改過。

太祖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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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嚴刑苛律為治國理念的開國皇帝。

鐘如意從袖筒裡掏出大明律。

“按明律,盜竊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

朱元璋的狠是不用懷疑的,笞,就是竹板或者荊條抽打,你不是饞嗎。

偷隻雞也要抽你五十下讓你長了記性。

楊三嗤之以鼻,五十荊條又如何,你依然還是笑柄一個還是不能拿我怎麼樣。

“然,得財者,以一主為重,並臟論罪,為從者各減一等,初犯左臂刺盜賊二字,再犯,右臂刺字,三犯者絞!”

這就是老朱定下大明律法的神奇之處。

偷雞也吃也就算了,若是偷了雞去賣錢逮著先打一頓隨後給你免費紋身。

第一次紋左臂,第二次紋右臂,第三次去你媽的直接絞刑。

在老朱這隻有再一再二絕冇有再三。

楊三眼中的不屑更濃了,不就刺字嘛,老子刀尖舔血過來的還怕你個刺字?

可就在鐘如意下一句出口的時候,楊三知道自己掉坑裡了。

而且這坑裡鋪滿了箭頭鐵釘。

“既承認這酒樓是你的,那這雞定是放在酒樓售賣,按明律,常人盜取官財得銀超八十貫者絞。”

說完抬手一指酒樓裡吊著用來點菜的水牌。

“嗯,老參燉雞售價八十兩,價錢剛好按律當絞!”

他是誰?

南昌府衙同知,他的雞不是個人財產,而是為府衙代養。

這不正好就是官財嘛。

人明律上說了,得財者,以一主為重,並臟論罪。

你吃了也就算了,但你放在酒樓裡賣那就是得財者。

人太祖當年也說了,為惜民命,犯官貪贓滿六十兩一律處死,絕不寬待。

但對普通百姓偷盜還是很仁慈的,一般都是揍一頓了事。

但你這實在是自己往刀口上撞啊。

偷了拿來賣,好死不死的還剛好賣八十兩。

你看,全對上了,本官也幫不了你啊。

楊三瘋狂掙紮:“你陷害我,我不服,這雞就是我吃了冇有拿出去賣,你剖了我的肚子吧。”

為一隻雞剖肚子冇有先例,同樣也冇有律法的依據。

所以鐘如意搖頭。

“不,你已經承認且證據確鑿,還剖什麼肚子啊。”

說完笑眯眯的合上大明律看向掌櫃。

“這雞乃是臟物,都誰吃了呀?”

見掌櫃驚恐搖頭,鐘如意也是搖搖頭。

“食臟者視為從犯,來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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