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王朝1627

第210章形勢有點不妙,但仍在掌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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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章形勢有點不妙,但仍在掌控之中(第2/3頁)

上。

按謀反判斬嗎?好像有些誇張了。

還是按「造言惑眾」判流放?

會不會隻是仗責?

錢長樂此刻隻覺得腦袋空空。

題目看起來麵善無比,但他心中卻一點成算也無。

難道他就要在這裡,眼睜睜地丟掉這整整二十分嗎?那他前麵建立的優勢,將蕩然無存!

不甘心!他不甘心!

錢長樂咬著牙,接著看向第二題,眼睛裡這才終於重新燃起了一絲光亮。

【多年前,某縣民張三因家中急需用錢,將祖傳田產八畝立契賣給同村鄉紳李氏,得原價銀二十五兩。】

【契書上寫明「永無找贖」,但當時並未辦理過割賦役手續。】

【四年之後,張三以「近年田價上漲,當年售價過低」為由,向李氏要求找補銀八兩。李氏斷然拒絕,稱「黑字白紙,契明價足」,不應反複。】

【張三於是告到縣衙,聲稱當年實為「活賣」,按本地慣例可以找價;李氏則拿出契約為證,指明明明白白是「絕賣」。】

【請問,此案,當如何判罰?】

這道題!

錢長樂的眼睛瞬間迸發出了一道精光!

這道題他記得!他清清楚楚地記得啊!

正是因為裡長當初那番話,他除了溫習算術、經義以外,對所有涉及田產、

賦役的內容都格外上了心。

這道關於「活賣」與「絕賣」的案例,他在《問刑條例》上反複看過三遍!

他記得清清楚楚,條例上寫得明白:田產買賣,五年之內,可找價,但不得超過三次;五年以上者,找價不允!

此案之中,「四年之後」正好在五年之期內!而判罰的關鍵,就在於那句並未辦理過割賦役手續」!

這便是「活賣」的鐵證!

李氏雖有「永無找贖」的契書,但在國法大於私契的原則下,張三找價的訴求,理應得到縣衙的支持!

一股狂喜湧上心頭,錢長樂幾乎要按捺不住提筆的衝動。

太好了!前麵的經義、算術隻是基礎項,這律法題才是拉分項!

五分雖然不多,但這是在律法題上拉開的五分,又何其重要!

這吏員考選,大部分應該還是如同他這般的普通子弟,他讀不到大明律,其他人也應該讀不到才是。

更何況,如他一般,居然僥幸能讀到《問刑條例》的又有幾個呢?

這就是差距了!

錢長樂心中稍稍寬慰,正欲翻到下一張試卷,先去看看後麵的題目,好讓自己徹底安心。

可就在手指即將觸碰到紙頁的那一刻,他的動作卻猛地一僵。

一個名字,如同閃電般劃過他的腦海。

海瑞!海青天!

他記起來了,在那本《問刑條例》的這一條判例註解中,他曾見過海瑞的名字!

當時他還因為「海青天」的大名而特意多讀了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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