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第1520章三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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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兩國關係的記述並冇有超出原本的範圍,基本上是按照了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的。而協議的重點,自然便是兩國與海漢之間的關係了。
首先是大明,將與海漢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開放沿海地區若乾處州府的通商權限,並允許海漢在當地雇傭明人為其勞作——這實際上也就是變相允許了海漢在大明境內招募移民,因為並未規定受雇者的工作地點要在大明境內。但就是這麼一個表達方式上的小機關,就已經費了梅生川不少氣力,才說服海漢接受這種拐彎抹角的表述。
這是政治和經濟方麵的安排,而軍事方麵的合作內容則要更加謹慎一些,梅生川甚至都不敢同意在協議中使用“軍事同盟”這樣的字眼,而是很小心地將“結盟”、“同盟”這樣的說法修改為“合作”,範圍也僅僅暫時限定於山東、遼東兩省。
這樣做的原因主要還是因為海漢在大明境內的駐軍行為太過敏感,而大明真正需要海漢出手的地方,其實也就僅限於遼東一地而已,在海漢的堅持之下,梅生川才勉強同意加上山東,但還是將海漢在山東的活動範圍限定於登州福山縣境內,並且芝罘港隻可作為人員物資周轉的運輸港,不能將其當做海漢海軍的軍事基地來建設。
當然雙方都很明白,對於芝罘港的限製條件僅僅隻是為了讓梅生川回去之後好向上麵交差而已,事實上海漢人在芝罘島上早就建起了軍港和海陸兩軍的軍事基地,並且長期都駐紮有一定規模的軍隊。不過海漢在遼東占下旅順這個條件更好的不凍港之後,海漢軍方的確是有意要將原本部署在芝罘港的一些軍事機構和設施北遷到旅順去,以便於遼東前線的軍事調度。
而對於海漢在遼東地區的軍事行動權限,以及占領區的歸屬問題,在這個協議中就更多是用含糊不清的說法來帶過,大明給予海漢“便宜行事”的權力,並且在與後金的戰爭進行期間,可將該地區的治理權“交由當地駐軍代管”。這所謂的當地駐軍,自然就是指在遼東作戰的海漢軍了。至於打完仗之後,這些地方的主權又該如何處理,協議中便冇有多事去提及了。想來那應該也是數年之後的事了,梅生川可不想這麼早就給自己找個包袱背上。
而協議中海漢向大明所提供的好處,除了在遼東吸引後金火力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部分便是要向大明出售海漢製式武器,包括燧發步槍、大口徑火炮,甚至未來可能還會有戰船。總之海漢會向大明提供組建火器部隊的一攬子方案,並且可根據大明的具體要求,提供整套的軍官培訓體係和戰術體係。當然了,軍售之外的培訓項目並非完全無償提供,具體的價目還要視雙方的軍事合作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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