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6章證監會重拳出擊,「張江團夥」低切東方雨虹
第386章證監會重拳出擊,「張江團夥」低切東方雨虹(第1/7頁)
第386章證監會重拳出擊,「張江團夥」低切東方雨虹
在華天科技、混沌投資和張揚三方達成一致意見後,證監會僅用一天時間,就聯合甘述省監管局敲定了最終的行政處罰書。
[華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述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甘證監處罰字〔2010〕3號。
當事人:滬都混沌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混沌投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xxx763765d。
法定代表人:葛衛東。
當事人:葛衛東。
性彆:男。
職務:混沌投資法定代表人、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人。
身份證號:310106xxxx。
依據《華國人民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混沌投資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製轉讓期內違規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混沌投資、葛衛東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違法違規事實。
經查,當事人在2010年1月7日共計買入1833萬股天水華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天科技)股票,占華天科技總股本的6.38%,累計成交金額為2.553億華國幣。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麵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當事人在持股比例首次達到百分之五,觸發法定披露義務後,雖及時履行披露義務,但在法定禁止交易期限內,繼續通過其控製的帳戶組,以連續競價交易方式累計買入華天科技股份396.19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38%,累計成交金額5515.076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違反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述,有相關證券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持股明細統計表、華天科技相關公告文件、混沌投資投資決策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葛衛東作為混沌投資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投資決策總負責人,全麵主導本次交易的決策與執行,是本次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及覆核情況。
當事人混沌投資、葛衛東在陳述申辯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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