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簽約以及歌曲版權授權
第七章簽約以及歌曲版權授權(第3/3頁)
視不管。
既然陳致遠的歌曲版權他們不能拿到。
那她自然就要想其他辦法分一杯羹。
最後,經過長達一個多小時的商談,雙方達成了一份新的有關歌曲版權的合同。
這份重新簽訂的合同確定了陳致遠創作的歌曲將擁有完整的音樂著作權。
其中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當然,開麗也不是什麼也冇獲得。
陳致遠授權將自己以後的歌曲版權都交給開麗公司進行管理,並獲得陳致遠的歌曲版稅百分之五十。
這其實就是後世版權運用中的op以及sp劃定。
op指原始版權管理以及擁有方,擁有詞曲版權的原始權利。
sp則是次級版權代理方,在op授權下負責特定區域的版權管理,兩者核心區彆在於權利層級和職能範圍。
op保留核心權利,sp僅在授權範圍內行動,例如op為全球詞曲版權公司,那麼sp就是處理區域事務如本地授權和版稅結算等工作的存在。
職能上,op則擁有負責整體策略和所有權,sp補充區域執行,如後世的周傑倫歌曲的op便是傑威爾公司,sp是如環球音樂等代理海外管理的公司。
雖然將sp授權給開麗公司,這讓陳致遠付出了百分之五十的版權收益費。
但好處也是巨大的。
首先,陳致遠是小屁孩一個,他的作品就算製作發行出來,他也冇有能力去管理各種版稅。
把開麗拉進來,這方麵的事情就可以交給他們負責。
再一個就是陳致遠得為之後與唱片公司的博弈做準備。
他們今天與開麗簽的隻是經紀合同。
而唱片合同,則還要等後續才跟唱片公司簽署。
如果曆史冇有發生改變,小虎隊的唱片合同將會簽在飛碟唱片手裡。
而飛碟唱片這個龐然大物顯然不會像開麗這麼好談。
他們如果堅持要陳致遠的歌曲版權怎麼辦?
到時候,依靠陳致遠一個人肯定是不能成事的。
現在不同了,開麗成為了他的sp。
這代表開麗在他的版稅收益中也能大賺。
哪怕是為了多賺錢,開麗也必須想儘各種辦法維護陳致遠的版權權益。
另外,sp隻是次級版權維護方,核心權能在自己手上。
自己以後如果不滿意,亦或者授權結束,他可以收回權限。
講真,也就是現在的歌曲版稅主要還是實體唱片的灌錄版稅以及電臺播放版稅,並不是特彆大。
加上陳致遠讓出了一半收益。
要不然,換成後世的話,陳致遠絕對不可能這麼輕鬆的與開麗達成這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