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章 秋帆樓
第321章 秋帆樓(第4/4頁)
幕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倘日本幕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明國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傳教約章未經批準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明國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盟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款
如有日人懷怨明國人者,各藩應虛心詳核,為之調停。倘遇有爭訟,不能為之調停,即移請九州島明國官吏協力辦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結。
第十一款
將來明國臣民在四口地方為日本人陷害、淩辱、騷擾,各藩地方官隨在彈壓,設法防護。各藩官吏立即飭差驅逐黨羽,嚴拿匪犯,照例從重治罪,追贓著賠者責償。
第十二款
凡明人按照第六款至四口地方居住,無論人數多寡,聽其租地自行建屋、建行。明國臣民亦一體可以建造禮拜堂、學房、墳地各項,各藩地方官,酌議定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倘有日本人將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各藩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
自本約奉明國皇帝陛下及日本天皇陛下批準之後,定於天啟二年二月五日,即日本寬永八年二月五日在旅順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明國皇帝陛下特簡總督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兵部尚書遼東總兵官平遼侯朝鮮總理劉招孫(押印)。
大明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遼東禦史出使大臣喬一琦(押印)。
日本國天皇陛下全權大臣征夷大將軍德川秀忠(押印)。
日本國全權辦理大臣幕府老中土川利勝(押印)。
天啟二年正月二十日,即日本寬永八年正月二十日訂於牛關繕寫兩分。
701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