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娛浪子,怎麼被天仙改造了?

第773章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飛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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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章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飛不走!(第7/13頁)

中,是性價比頗高的交易——

用一家註冊資金僅100萬、核心資產是彆墅和明星經紀業務的公司,去撬動高達數億的投資份額,進而分享樂視這個未來巨頭的資本盛宴,在她當時的認知裡,簡直是無本萬利的買賣。

當初買東山墅也好、成立公司也罷,錢都是許多金出的,房產已經從幾年前的5000萬升值到了1.2億,提供擔保也是以公司財產為限,就算都冇了,自己有什麼損失呢?

冇有。

但是如果成功,樂視的股份值多少錢?

自己即將有看到劉伊妃尾燈的機會,這個夢想又值多少錢?

女明星也谘詢過律師,知道隻要自己和這個所謂的有限責任公司不發生財產混同,就永遠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並不致命。

那現在許多金找專業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又是憑什麼認定她「混同」了,導致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呢?

答案在法律意見書翻到最後的附件材料中,也叫大蜜蜜看得目眥儘裂!

排版規整的字跡揭示了一切:「該公司銀行帳戶流水清晰顯示,在過去三年內,超過七筆來自影視劇出品方、品牌代言商的百萬乃至千萬級彙款,其付款方備註或附言為演出費、代言品牌費用。這直接證明,本應支付給女明星個人的勞務報酬,直接彙入了公司帳戶,成為公司收入————」

「公司帳戶定期向股東楊某個人帳戶支付多筆款項,備註為工作津貼、形象維護費、

特支費,金額從數萬到數十萬不等,但無對應勞動合同、勞務發票或明確合規的商業實質支持。同時,公司帳戶支付了其人個人信用卡大額帳單、全國各地的高檔住宅物業費、私人助理薪資等————」

這是財務混同。

「公司核心員工如經紀人、宣傳、部分助理的勞動合同簽訂方為楊蜜文化傳媒,但其工作內容描述大量涉及某女士個人演藝事務,薪酬成本100%由公司承擔,但這些人同時也在處理本應屬於個人工作室的業務。」

「費用報銷單據中,大量機票、酒店、餐飲、禮品、妝發造型等發票,經手人和報銷事由模糊填寫為業務洽談、公關維護,但消費地點、時間與該女星個人行程高度吻合,且金額巨大,無法與公司可識彆的具體商業項目對應。」

這是業務和人員混同。

再者,就是讓越看越心如死灰的女明星幾乎要扯著嗓子尖叫起來的,隻有丈夫、曾佳這樣的體己人才能獲取的那些證據信息。

大概是關於彆墅的裝修、家具、日常維護、傭人工資等費用,大量由「楊蜜文化傳媒」公司帳戶支付,但在公司帳目上被歸入「辦公環境改善」或「客戶接待成本」的條目。

這是經營混同。

隨後便是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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