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章改旗易幟
第二百二十八章改旗易幟(第1/3頁)
眨眼間,陸濤已經在看守所蹲了小二十天。
這天一早,他正在吃早餐的時候,忽然被管教提到辦公室,收到了公訴書副本,看見“正當防衛公訴意見書”幾個字之後,頓時愣住。
直到返回監室,陸濤整個人仍舊處於懵逼狀態。
他絞儘腦汁也冇想到,自己最近受到了這麼嚴格的管束,為什麼會以正當防衛提起公訴。
就連號裡那個貪汙犯得知此事,都不禁嘖嘖稱奇,說他在這麼多年的實踐工作中,就冇見過兩個人約好地點發生衝突的案件,能按照正當防衛判的。
對此,完全接觸不到外界信息的陸濤,雖然一頭霧水,但懸著的心總算落了下來,畢竟但凡是個思維正常的人,都不會想要去監獄那種地方虛度光陰。
眨眼間,便到了陸濤宣判的日子。
其中過程不做贅述,因為這案子已經打通了一切關節,所以進展十分順利,並且采取了不公開審理。
經過一係列流程後,審判長作出了最終裁決:“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素無矛盾或積怨,而被害人因為其弟意外身亡一事,對原告懷恨在心。
案發當日,被害人挾持被告人親友,逼迫被告人在渾河大橋南岸與其會麵,並且對被告人進行侮辱與襲擊。
被告人在遭到不法侵害時,奪刀反抗,刺中對方一刀後便拉開距離,並未繼續進行攻擊,屬於為使本人免受還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雖造成佟剛重傷,但陸濤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死因乃是乘坐救護車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二次傷害身亡!被告人非主觀故意對被害人進行傷害,其防衛行為清晰,未超過必要限度。
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關於被告人陸濤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有關被告人陸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構成正當防衛的辯解意見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陸濤無罪,解除其被拘禁束縛的狀態,恢複其人身自由,當庭釋放!”
陸濤站在審判席上,聽到法官對於自己作出的判決之後,微微抬頭,吐出了一口濁氣。
……
二十分鐘後,陸濤走出法院大門。
“劈裡啪啦!”
等候多時的彬彬見陸濤出門,迅速點燃了準備好的鞭炮,鋪上了一地殘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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