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現場調研了解情況,一錘定音法律解決
第27章現場調研了解情況,一錘定音法律解決(第7/9頁)
著扶手。所有的目光都聚焦在我身上,等著我拍板。
“都冇有立竿見影的好辦法……或者,現有的辦法都試過了,效果不理想。”我緩緩開口,目光掃過馬廣德:“群眾有情緒,有訴求,這很正常啊,我們的思想工作不能停,要耐心做。但是,”我話鋒陡然一轉,語氣加重,“棉紡廠一千多在職職工、四百多退休工人要吃飯,要活路!曹河的國有企業改革要推進,全縣的發展大局,不能因為這一塊地的爭議就無限期地拖下去、等下去嘛!”
我的目光掃過全場,尤其在臉色變幻不定的馬廣德臉上停了停:“既然行政協調的路暫時走不通,既然這本質上是一個牽扯到土地權屬的法律糾紛,那我們為什麼非要一條道走到黑,把自己困在冇完冇了的‘協調’圈子裡打轉呢?”
不少人露出了困惑的神情。
“我的意見是,換一個思路,換一條道來解決。把法律問題交給該接手的部門去處理。”我繼續說。
孫浩宇忍不住問:“李書記,您的意思是……?”
“啊,法律的問題,最終要靠法律來解決。”我一字一頓,麵帶微笑的道,“棉紡廠,作為目前土地的實際占用方和權利主張方,可以就這塊地的使用權歸屬,正式向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就是西街村村委會。讓法院來審,來判!法院立案後,該做的調解,法院會依法組織;調解不成,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依照《土地管理法》這些法律法規,做出判決。判給誰,就是誰的。法院的判決書,蓋著國徽大印,那就是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的‘說法’。”
“打官司?”會議室裡響起一片壓抑的吸氣聲和竊竊私語。
在九十年代初的基層,遇到這種尖銳矛盾,領導們習慣的思路是“捂蓋子”、“和稀泥”、反複“協調”,主動引導去法院“對簿公堂”,特彆是讓國有企業去告村委會,這簡直是破天荒頭一遭。很多人臉上都寫滿了驚疑和不解。
我看著他們,語氣微笑:“對,打官司。這有什麼不可以?我們天天講加強法製建設,講依法行政。遇到了調解解決不了的糾紛,訴諸法律,是正大光明的途徑,也是最終的途徑嘛。法院判下來了,白紙黑字,該是誰的就是誰的。如果判給棉紡廠,那廠裡就可以依法依規盤活土地;如果判給村裡,那我們再坐下來,研究彆的出路,比如合作開發、土地入股,或者縣裡從其他方麵給予補償。但至少,有了一個具有法律強製力的結論,打破了現在你咬我、我咬你,誰也彆想動的僵局!”
孫浩宇麵露難色:“打官司,這不好吧?”
苗東方也探著頭附和道:“是啊,怎麼能去打官司,書記,這個……?”
方雲英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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