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0章黃宗羲定律
第570章黃宗羲定律(第2/5頁)
變啊。」
「眼前之利,埋未來之雷。敦煌、澎湖或為遠慮,然江南近在咫尺,乃財稅重地、朝廷命脈。」
「彼處蓄奴之弊最深,怨氣積鬱最厚。一旦有變,如星火燎原,恐非武力可速弭。前朝舊事,殷鑒不遠。」
李一元沉默片刻,說道:「子霖所慮極是。然則,驟然廢奴,牽動太大。勳貴、豪強、宗藩,乃至諸多仰賴此製之家,必群起而攻之。」
「朝廷強行推之,恐生大亂,反噬自身。」
李一元的說法,蘇澤也點頭讚同。
大明製度從根子上,就不是廢奴,而是將蓄奴作為一種特權。
正如讀書人的恩蔭免役製度一樣,這項特權在王朝的發展中逐漸擴展,變成了很多豪強大族都在使用的辦法。
這些豪強大族也有話說,你們勳臣官員能蓄?我們為什麼不能?
而且很多江南的豪族,本身也是官紳世家,家中也是有官員的。
這種蓄奴之風,絕非是朝廷一道禁奴的法令就能廢止的。
李一元擔任過刑部侍郎,知道如今的大明蓄奴,早已經形成了一套繞過現有司法製度的辦法。
這些家奴已經通過長期身契、掛籍等方式,成為法律上承認的家奴。
就算是朝廷下令廢奴,他們也可以堂堂的說,這些不是家奴,是家丁是義子。
李一元頓了頓,加重語氣,「為今之計,當取守正用奇,徐圖緩進」之策。」
「請李閣老賜教。」
「核心在於八個字:不破舊製,強化國法。」
李一元理順了思路:「不立刻廢除現有主奴名分,避免直接衝擊。但必須將朝廷的司法權,強勢楔入這千百年來被視為家事」的主奴關係之中!」
李一元條理分明地闡述具體方略:「嚴查奴契,正本清源。由刑部、都察院行文各布政司、按察司,嚴令清查境內所有奴籍文書。」
「凡無官方認可之合法奴契者,無論其人以何種名目,諸如義男」、世仆」、雇工長契」等,一律改簽短契,短契不能超過三年,期滿需要再去官府續簽,若是一方不同意續簽,則契約可以自動解除。」
蘇澤眼睛一亮,李一元不愧是司法專家,一下子就切中了要害!
江南蓄奴最大的問題,就是繞過了司法的限製,通過這些「契約」來實質上蓄奴。
這條法令,等於是堵上了這個漏洞。
誠然,必然有不願意放棄奴籍的,但是隻要給那些想要放棄奴籍的奴工脫籍的機會,就能抑製蓄奴。
李一元又說道:「其二,禁絕私刑,此為重中之重!」
「子霖可以奏請陛下頒下嚴旨,並修訂《問刑條例》,明文規定,凡奴仆涉及人命、奸盜、傷殘等重案,或對主家控訴虐待、強占、不法禁等情,地方官府必須受理,不得以家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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