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3章鴿閣老很忙
第533章鴿閣老很忙(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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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元起手還是《論語》。
他寫道:「《論語》雲: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
「這些奸商所為,正是「不以其道」,以虛幻之利誘人傾家蕩產,此乃大不義!立法之根本立意,必須直指此核心一懲不義之斂財,護小民之膏血,維朝廷之威儀,正商賈之正道。」
道德上占據高地之後,李一元又開始在記憶中思考法律條文。
他為了編修《大明律》,查閱了大量法條,對大明律法的了解,若自稱第二,便無人敢稱第一了。
他很快想到了《戶律·錢債》中「違禁取利」條,禁止重利盤剝。
李一元繼續寫道:「《刑律·詐偽》中偽造印信、曆日、寶鈔」等條,可懲處偽造官方憑證、擾亂金融秩序之罪。」
尤其「偽造寶鈔」之罪,與此類偽造「官方特許」、「內幕消息」欺騙民眾購買空頭股票券契的行為,在淆亂視聽、動搖信用根基上何其相似!
量刑可參照此等重罪,視情節輕重予以降等或比附。
接下來就是確定犯罪行為的範圍。
任何一條法律,必須要準確的框定罪犯的範圍,這樣執法者才能有法可依。
所以這條法條,必須清晰界定此種新型犯罪。
李一元又寫道:「凡以虛構朝廷特許、捏造海外利源、假托內幕消息等詐術,印製、販賣所謂股票」、股券」、拓殖憑證」等無實契之空券,誘使良善出資購股,意圖騙取錢財物者,即為偽券詐財」之罪。」
然後就是罪責了。
這類經濟犯罪,主犯都是做局的人,他們是最需要嚴懲的。
一個騙局也不是幾個主犯就能鬨出這麼大的聲勢的,必然也有一批骨乾煽動,他們是一般都是明知道是騙局卻還加入,就為了從中漁利,將身邊親友坑下水。
所以這一類人,必須要嚴懲。
「主謀、印製者、首要煽動者,視同偽造及詐欺主犯,罪加一等。」
接下來,就是要體現律法的「溫情」了。
當然,這也不僅僅是因為律法的「溫情」,更重要的是司法力量是有限的,如果什麼都要抓,那執法人員就會壓力太大。
人人都抓,就等於人人都不抓。
所以李一元又補上一條:「區分首從,罰當其罪。」
儒家講求「刑罰世輕世重」、「罰當其罪」。
所以對於受雇散布消息、不明就裡參與售賣的小角色,可依「為從」論處,但需強製其退贓或罰役。
購股之小民,雖愚昧貪利,然實為受害者,新法當明確其有告發免罪或減罪及追償之權,體現朝廷「仁恕」之道,避免苛責無知百姓。
這些寫完,一氣嗬成,然後就是如何執法的問題了。
李一元想到的還是治安司。
案件是治安司發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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