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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章法律程序:蘇瑾申請引渡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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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章法律程序:蘇瑾申請引渡回中(第2/6頁)

特區地方法院)、美國國務院、司法部、國土安全部,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世界遺產中心、國際刑警組織等機構提交的法律文書和正式照會。核心訴求是:基於國際法和相關雙邊協議,請求美方將扣押的evd-001、002、003三件文物,作為明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有充分證據證明係被盜及非法出境的國寶級文化遺產,立即移交(或啟動司法程序以最終實現移交)給中國政府。”

他頓了頓,補充道:“我們重點援引了以下法律依據:

1.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美國是締約國,並有國內實施法案《文化財產公約實施法》cpia)。

2.1995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美國已簽署但未完全批準,但其原則可作為重要參考,且公約本身鼓勵締約國合作)。

3.中美兩國於2009年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對舊石器時代到唐末的歸類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跡雕塑和壁上藝術實施進口限製的諒解備忘錄》(有效期已多次續簽,最近一次至2024年),該備忘錄旨在限製特定中國文物進入美國,並促進非法入境的文物歸還。

4.美國國內法,如《國家被盜財產法》(nspa)、《考古資源保護法》(arpa)相關原則,以及《愛國者法案》中關於返還恐怖主義受害者資產的相關條款(雖然此案中我方主張我方為受害國)。

5.國際慣例與道德原則,強調保護文化遺產是人類共同責任。

此外,我們附上了詳儘的證據鏈,包括:

三件文物的高清照片、詳細描述、尺寸、重量、材質分析(與美軍初步檢查報告可相互印證)。

中國官方檔案中關於這三件文物(特彆是鎏金銅壺和青玉龍)的原始考古發掘報告、館藏記錄、高清照片、科學檢測數據。

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的關於這三件文物的紅色通告(rednotice)及紫色通告(purplenotice,針對特定犯罪模式)副本。

中國相關省級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出具的官方證明信函(經公證認證),證實其為被盜文物,要求返還。

關於“海妖號”及達西船長涉嫌參與國際文物走私網絡、洗錢活動的初步情報摘要(部分匿名來源,但指向清晰)。

關於隱門歐洲藝術基金利用拍賣洗錢、進行非法交易的金融分析報告(同樣經過技術處理,保護信源)。

“我們同時請求,”勞倫斯律師繼續道,聲音沉穩有力,“基於案件涉及正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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