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檢查過程:文物被暫扣
第358章檢查過程:文物被暫扣(第3/8頁)
葬或禮儀用品。與數據庫初步比對,與1990年代河南某考古工地庫房被盜文物記錄中一件玉龍描述部分相似(需實物比對)。隨附文件聲稱來自東南亞古董市場,無明確來源證明。
處理:拍照(重點拍攝玉質、沁色、刀工),紫外光檢查(發現局部有現代膠粘劑殘留,疑為修複痕跡)。登記,專用軟囊包裹,防撞箱封裝(封條:ncis-alpha-003)。
隨附文件:發現於同一儲藏室內,與三件文物放置在一起。為一套包括“購買合同”(阿拉伯文、英文)、“所有權證明”(模糊不清的公證文件複印件)、“出口許可”(某中東小國***門出具,真實性存疑)在內的紙質文件。文件提及賣方為匿名“歐洲收藏家”,買方為名為“al-muntahainvestmentllc”的離岸公司(註冊於阿聯酋拉斯海瑪)。文件簽署日期為三個月前。對文件進行初步技術檢驗:紙張、油墨為現代產品;印章模糊,疑為複印;部分簽名筆跡雷同,有偽造嫌疑。文件已單獨封裝(證物編號:doc-001至007)。
初步結論:
1.三件物品(evd-001,002,003)均為具有重要曆史和藝術價值的疑似文物。
2.初步數據庫比對顯示,evd-002和evd-003可能與已知的中國被盜文物案件有關聯,需進一步核實。
3.隨附文件真實性存在重大疑問,無法作為合法所有權證明。
4.evd-001(青銅樹)體積、重量最大,價值可能最高,且發現放射性標記信號,需重點調查其來源、用途(是否涉及核材料或其他敏感物質轉移的掩護)及與本次“恐怖嫌疑”案件的關聯。
5.鑒於上述物品是在涉嫌恐怖主義、武器擴散及洗錢活動的船隻上發現,且其來源文件可疑,建議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篇相關條款(涉及被盜財產、走私文物、洗錢等)及《愛國者法案》相關資產冇收規定,將上述物品作為“涉嫌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予以暫扣(seizure),移交fbi藝術犯罪組及國土安全部調查局(hsi)聯合進行深入調查。
當前狀態:三件證物箱及文件袋,已於當地時間05:50,在四名全副武裝陸戰隊員押運下,由“海妖號”轉運至“斯托克代爾”號驅逐艦。暫存於“斯托克代爾”號上經特彆加固的、具備溫濕度控製及安保措施的“敏感物品保管室”(編號:s-3)。保管室已實施雙人雙鎖、24小時監控、出入記錄等措施。鑰匙及密碼分彆由ncis現場指揮官及“斯托克代爾”號安保官掌管。
下一步行動:待“海妖號”現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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