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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臨時同盟協議:為期三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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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臨時同盟協議:為期三個月的(第3/6頁)

“阿爾卑斯守護者銀行”)可能存在的活動、人員、資產及關聯信息,向甲方及監督方進行如實、全麵披露。

b)乙方在監督方及顧問方的陪同下,協助識彆、驗證在維也納可能出現的、與“隱門”或謝明遠相關的特定人員、信號、物品或場所。

c)甲方在必要時,可委托顧問方向乙方詢問與上述信息相關的細節,乙方需如實回答。

d)雙方通過監督方及顧問方,共享在維也納行動中獲得的、經監督方審核認為不危及行動安全、且與協議目標直接相關的新情報。

2.2嚴格禁止以下行為:

a)任何一方就合作內容以外的任何事項進行交流。

b)乙方主動接近甲方,或試圖與甲方進行任何協議約定外的接觸、溝通。所有必要信息傳遞必須通過監督方(劉/王檢察官)或顧問方(陳燼)中轉,並記錄在案。

c)乙方向甲方或甲方團隊成員提出任何個人請求、建議或提供與合作目標無關的信息。

d)任何一方擅自行動,或向未經監督方及顧問方共同確認安全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合作內容及行動細節。

第三條:甲方權利與安全保障

3.1甲方享有無條件主導行動進程、評估情報價值、及決定是否采納乙方提供信息的權利。

3.2甲方的人身安全與行動自主權至高無上。乙方、監督方、顧問方均應以保障甲方安全為首要任務。任何可能危及甲方安全的行動,甲方有權一票否決。

3.3在維也納期間,甲方擁有獨立的住宿、交通及行動安排。未經甲方明確書麵同意,乙方不得進入甲方住所半徑200米範圍內,不得與甲方出現在同一封閉公共空間(經監督方及顧問方事先安排並采取嚴格安保措施的會麵除外)。

3.4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乙方通過測謊儀或其他可信技術手段,驗證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費用由監督方協調承擔。

第四條:乙方義務與限製

4.1乙方必須絕對服從監督方(劉/王檢察官)的指令與監控,24小時佩戴電子監控設備,未經允許不得離開指定活動範圍。

4.2乙方必須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如提供虛假、誤導性信息或故意隱瞞,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並被視為嚴重違約。

4.3乙方在維也納期間的一切言行均需接受監督方及顧問方的監督與記錄。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任何私人通訊設備與外界聯係。

(本章未完,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第101章臨時同盟協議:為期三個月的合作(第2/2頁)

4.4乙方明確知曉並同意,其在合作期間的行為表現,將作為檢察機關評估其“重大立功表現”及後續司法處理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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