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棋手·蘇瑾:隱藏在離婚條款中的
第4章棋手·蘇瑾:隱藏在離婚條款中的(第1/8頁)
第4章棋手·蘇瑾:隱藏在離婚條款中的絞索
蘇瑾收到林晚發來的協議掃描件時,正在律師事務所加班。
晚上十一點,國貿三期68層的落地窗外,北京城的燈火依然璀璨。她的辦公室裡隻開了一盞臺燈,光線在深色胡桃木桌麵上投下一圈暖黃的光暈。電腦屏幕上,那份《股權轉讓協議》的pdf文件已經打開,蘇瑾戴著金絲邊眼鏡,指尖在觸摸板上緩慢滑動,一行一行地讀。
她的閱讀速度很快——這是法學院七年、執業十年練出來的本事,能在成堆的法律文書中迅速捕捉關鍵詞、識彆陷阱、預判風險。但今晚,她的速度比平時慢了一倍。
不是因為文件複雜。
相反,協議寫得“太好了”。條款清晰,邏輯嚴密,權利義務界定分明,甚至在某些細節上,刻意顯得對受讓方(林晚)有利——比如,轉讓對價是象征性的壹元,比如,工商變更費用由轉讓方承擔,比如,股權過戶後的分紅權立即歸屬受讓方。
表麵上看,這是一份充滿誠意的禮物。
但蘇瑾盯著屏幕,後脊背一寸一寸地發涼。
她拿起桌上的保溫杯,喝了一口已經涼透的枸杞茶,指尖在鍵盤上敲擊,在文檔裡添加批註。紅色的標註像傷口,在白色頁麵上綻開:
第七條第二款:“若受讓方在三年內提出離婚,或單方麵主張解除婚姻關係……”
批註:【“單方麵主張”定義模糊。分居?報警?向親友傾訴?均可解釋為“主張解除”。】
第十五條第一款:“受讓方承諾,不得進行任何可能損害轉讓方及瀾海集團商譽的行為……”
批註:【“可能損害”為主觀標準,解釋權在轉讓方。“商譽”定義寬泛,股價波動、媒體負麵報道、合作夥伴質疑等均可納入。】
第十五條第三款:“本協議爭議由瀾海集團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批註:【該法院院長與陸沉舟是高爾夫球友,去年其子入職瀾海投資部。】
蘇瑾一條條標註下去,直到文檔末尾。然後她靠進椅背,摘下眼鏡,揉了揉眉心。
辦公室很靜,能聽見中央空調低沉的運轉聲。窗外的城市像一頭沉睡的巨獸,呼吸間吞吐著億萬燈火。
她拿起手機,點開那個加密通訊軟件。群裡,林晚的消息還停留在幾小時前:
【協議已簽。5%股權,對價1元,附加兩條毒丸條款:1.三年內我提離婚,他有權1元回購;2.我若有損害他或瀾海商譽的行為,同上。】
蘇瑾看著這行字,眼前浮現出林晚的臉。
不是現在這個溫婉得體的陸太太,而是七年前,那個在雨夜裡敲開她家門的女人。
那晚蘇瑾剛搬進新租的公寓——一個老小區的一居室,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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