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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章唐文宗的為政及文學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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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章唐文宗的為政及文學成就(第3/4頁)

記姓名、上奏朝廷、追責懲處。

兩項製度雙管齊下,從督查、追責、辦案三層入手,有效遏製了晚唐司法官吏懶政瀆職、刑獄積滯不治的頑疾,讓荒廢已久的司法體係重新步入有序運轉軌道。

(二)廢除輕罪鞭背、寬恤生民、柔化刑罰

唐代笞刑沿襲隋製,分為五等,本為輕罪懲戒之刑。唐太宗貞觀年間體恤民生、憐憫人軀,曾明令禁止鞭背施刑,避免重創人體、致殘奪命,儘顯仁政。但曆經武周、盛唐中後期至中晚唐,法治鬆弛、刑罰漸酷,鞭背酷刑再度泛濫,即便尋常輕罪、細微過失,亦動輒鞭背重罰,輕重倒置、酷刑濫施,刑罰極為野蠻殘酷,大量輕罪百姓因鞭背重傷致殘、殞命,民怨極深。

文宗博覽國史、深慕貞觀仁政,對太宗“不得鞭背”的恤民詔令極為推崇、深表讚同。大和八年(834年)四月,文宗專門頒布恤刑敕令,申明帝王仁心、效法貞觀德治:

“朕恭承丕業,思奉貽謀,言念於茲,載懷側隱。其天下州府,應犯輕罪人,除罪狀巨蠹,法所難原者,其他過誤罪及尋常公事違犯,並宜準貞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製處分,不得鞭背。”

詔令明確劃定刑罰邊界:除窮凶極惡、罪無可赦的重大奸惡重罪之外,所有民間過誤過失、尋常公事小過、天下輕罪犯人,一律禁止鞭背施刑。

這一改革意義深遠:徹底杜絕了輕罪重罰、以酷代懲的野蠻司法,減少酷刑對百姓身體的重創摧殘,保障輕罪百姓的人身安全與勞動生產能力,避免無辜小民一朝獲罪、終身廢殘。

在晚唐刑罰酷濫、法網嚴苛、民困法苛的大環境下,文宗此次恤刑改製,有效弱化了刑罰野蠻性、維護了法律統一性、提升了司法仁性、緩和了尖銳的社會矛盾,是中晚唐極為難得的仁政舉措。

四、恭儉崇文、博學工詩:帝王儒雅的文學素養

唐文宗李昂不僅勤政善治、銳意革新,亦是晚唐極具文人氣質的儒雅帝王。史載其性恭儉、姿儒雅,臨朝聽政之餘,博覽群籍、手不釋卷、勤學不倦,終身以讀書理政為立身之本。

他曾自明君道初心:“若不甲夜視事,乙夜觀書,何以為人君。”

日夜勤政、晝夜讀書,白日臨朝理政、裁決庶務,夜晚研讀經史、考究古今,以勤學自省、勤政自律,嚴格要求自己恪守君道、精進治國。

文宗極為重視科舉文風、士林教化,每逢進士策試之年,常常親自擬製考題、親定試題主旨,把控天下文風導向、選拔賢才。各地舉子試卷呈上之後,他必親自披覽、反複吟詠、終日忘倦,悉心品鑒士子文章、體察士林風向、甄選棟梁人才。

閒暇之時,他常設宴召集翰林學士、文臣儒士,講論經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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