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3章唐太宗對農業的重視(二)
第543章唐太宗對農業的重視(二)(第3/3頁)
,執意以農事為先,足見其對不失農時的極致重視。
李世民平日喜好狩獵,以此演練武備、警示朝野不忘邊防,但即便如此,他也始終堅守不礙農時的原則,所有狩獵活動全部刻意安排在冬季農閒時節。據《舊唐書·太宗本紀》明確記載,貞觀年間他共計七次外出田獵,無一例外都選在每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此時農田秋收完畢、農事停歇,絕不會對農業生產產生絲毫乾擾。
為從製度上杜絕濫用民力、侵占農時的行為,李世民更是將“不奪農時”納入法律體係,以律法剛性保障百姓農耕時間。《唐律》專設《非法興造》條文,明令禁止各地私自興役、勞民傷財:“諸非法興造及雜徭役,十庸以上坐贓論”;《唐律疏議》卷十六進一步細化規定,凡修繕城郭、修築堤防等各類工程營造,必須嚴格依照《營繕令》,精準核算所需人力,上報尚書省獲批後,方可征調民役;若地方官員不上報朝廷、不待批複,擅自征調民力服役,一律按照所役人力的庸值,以坐贓罪減一等論處。這套嚴苛的法律條文,從根本上限製了官府隨意征發徭役、大興土木的權力,徹底杜絕濫用人力、侵擾農事的行為,深刻體現了李世民與民休息、惜農護農的治國思想,為貞觀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提供了堅實製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