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日誌

第1150章人可以抓,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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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0章人可以抓,證據呢?(第1/3頁)

陸川他們那邊在全力追捕小東北,也就是張超的時候,南州那邊也掀起了滔天波浪。

實在是冇有想到三年前的一起搶劫案竟然抓錯了人。

實際上這種情況從理論上來說是可以避免的。

天下之大無奇之不有,像孿生兄弟孿生姐妹這種情況在破案過程當中也並不少見。

雖然就某個城市來講,可能碰到的次數比較少,但是在全國範圍來說,幾年內碰到一起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

甚至在冇有孿生這種情況下,有人頂案的事情也不在少數。

前些年管的不是特彆嚴的時候,有些人替上邊的人頂罪,這種現象屢見不鮮。

所以在辦案的時候不僅要講究證據,還要講究整個邏輯過程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敘述是否符合邏輯,是否和警方勘察的結果相一致。

不是當事人犯的罪,那麼有些細節他就一定不會描述的特彆清楚。

這也是為什麼警方在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即便對方已經承認了犯罪事實,但是還要進行多次審問的主要原因。

另外就是指認犯罪現場一方麵是確認證據,另一方麵就是要在現場再次核實一遍警方抓的人到底是不是凶手。

畢竟即便是頂罪的話,大概也可能隻知道一些過程,具體的細節並不清楚。

兩年前部委那邊就發過一個類似的案例。

這個案例是全國通報學習的,是一起殺人案。

真正的凶手是兒子,但是頂罪的人是父親。

這種情況下說實話是屢見不鮮的,以前經常有這種事。

兒子犯罪了,老子頂上去。

當時這個案件偵辦的時候,一切都可以說是很順利的,基本上冇有太大的問題。

整個口供整個邏輯的過程,整個犯罪證據鏈都證明是他父親殺的人。

但是在指認現場的時候,拋屍的位置上出現了一定的偏差。

而且經過兩次確認之後,父親依然冇有正確地指出拋屍的位置,他所指的位置和拋屍的位置相距大概有5米的距離。

而就是這5米的距離,暴露了對方頂罪的事實。

所以南州這邊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可以說隻要是經辦這件案子的不管是誰估計都難逃責任。

而且當時得到這些信息後,蘭州那邊立馬對監獄裡的張權進行了提審,結果也證明了對方確實是孿生兄弟而不是當時犯罪的張超。

相比較陸川他們這邊偵破的一起新的案件,另一起案件可以說是錯判了,人都抓錯了,那整個案子肯定就完了。

當然張權頂替自己的哥哥去坐牢,也並不是說就冇有罪,因為他頂替哥哥坐牢,肯定是知道自己的哥哥犯罪了。

在這種明知對方犯罪的情況下依然去頂罪,那就涉嫌包庇罪。

另外主要看這種性質是否比較嚴重,張超犯的是搶劫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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