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牌律師,申請出戰

第845章鷸蚌相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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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5章鷸蚌相爭(第3/5頁)

遞過簡曆。

隻是冇想到,會在今天這種情況下再次聽到這個名字。

不過嘛.....

鷸蚌相爭丶漁翁得利。

兩家鬥智鬥勇,但對金勝來說.....不僅能看戲,還能兩頭吃。

30萬的諒解金額一分不少,目前放在治安所的6萬也能收入囊中。

自己簽的可是分成協議啊!

獲得的賠償越多,後續律師費更高。

至於把這個事情通報給曹朗.....那是不可能的。

不是金勝食言!

而是之前答應的內容是.......如果朱家人來找自己談諒解,那就『通風報信』給他。

可現在,人家找的是負責案子的蜀黍啊!

有了中間商,這價格能一樣嗎?

不過眼下這筆錢絕不能拿,要等....等30萬拿到手才穩妥。

否則拿了這筆6萬塊,一旦被曹朗知道了,說不定會以為自己在跟他玩套路。

到時候乾脆來個破罐子破摔.....費力又費時間,不值當。

金勝在腦海裡把『一切』都給過了一遍後,隨即開口道:「白警官,這個錢就暫時先放在你們治安所保管吧!」

「不管怎麼樣,我都要先徵求一下當事人的意願。」

至於不收......

金勝從來冇有考慮過這一點。

實務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都清楚......《檢察署刑事訴訟規則》中有規定,嫌疑人通過治安所主動交付賠償款的行為,便足以證明其,具備了明確的認罪悔罪和積極賠償意願。

哪怕受害人覺得太低,單方麵拒收,也不影響『積極賠償』這個情節的法律認定。

等到了審查起訴環節,依然會被檢察官用來作為從輕丶從寬處理的有效依據。

一般人聽來,或許會覺得這樣有些『賴皮』。

但它的效果確實好!

知不知道為什麼一些情節很惡劣丶後果很嚴重丶『輿論』很大的案子,最後都隻是被判了個s刑丶緩期兩年執行。

就是因為人家用了這一條『保命』套路!

當然,有好就有壞。

要是亂用丶或者用的不對.....很可能會偷雞不成蝕把米,起到反效果的。

就比如:一些存在『較大』爭議丶或者蜀黍手裡證據不足丶有瑕疵的案子。

隻要家屬一交錢,便等於默認了犯罪事實。

跟『認罪認罰』這個製度,具有異曲同工之妙。

此刻,白濤並不知道金勝跟曹朗之間的『交易』,所謂的跟當事人商量,完全就是在拖延時間。

不過就算知道了,那也不關他的事。

「可以,這個事不急,你這邊什麼時候好了,什麼時候聯係我就行。」

「那就多謝白警官體諒了。」

「嗐.....這是我的職責所在,什麼謝不謝的。行了,事情說完,我就不打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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