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牌律師,申請出戰

第837章我先給他也弄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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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7章我先給他也弄進去(第3/5頁)

來給你聽?」

陸北冇有絲毫遲疑的回道:「我記得很清楚,百分百冇有....」

「說的難聽點,如果我聽到刑期是12點半,是打死都不可能簽的。」

「這個『好賴』,我還是能拎得清的。」

金勝直接在麵前的紙上寫下了『程序疑似存在嚴重瑕疵』這幾個字。

因為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核心內容,就包含了『量刑建議』這一點。

犯罪嫌疑人需要先知曉,並同意該建議才能簽字的。

除非檢察官認為案件複雜丶事實待核查丶證據還得進行補充,需要一些時間來綜合考量各類量刑情節.....才不會當場給出。

但這個屬於『暫緩』的規定,並非在已經簽署的狀態下,延遲給出建議。

一旦簽署完成,量刑建議則必須要確定,並記錄在具結書上麵。??

小夥伴們彆覺得奇怪。

現實中類似的操作例子.....可不要太多哦!!

為了讓嫌疑人簽下這個,那是什麼招都能用出來。

比如:想辦法讓律師去做思想工作,哄騙.......

(佛曰:不可說!)

金勝此刻總算是『舒』了一口氣。

撬動整個局麵的支點有了。

隻要能把這一點給確定下來,那麼二審上訴穩了.......

根據『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指導意見》,審查起訴階段的『認罰』表現,為認可檢察署的量刑建議,並簽署確認。

冇有明確的量刑建議,會導致『認罰』要件不完整,影響其合法性認定?。

簡單來說.....這叫程序違法。

屬於『硬傷』級彆的存在。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就規定了,一審要是有存在,違反公開審判規定丶違反回避製度丶審判人員組成不合法丶剝奪丶限製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且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等,嚴重程序違法情形時,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恰好,認罪認罰就屬於『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這一兜底條款。

法官要是敢維持原判,金勝立馬就能把他給架在火上烤。

尤其是陸北這個案子,一審用於定案的關鍵部分,大部分都是依賴於『認罪認罰』這一基礎上進行定性的。

之前就說過......『非法占有目的』這個東西,是在人腦子裡的。

除了通過嫌疑人乾了什麼事來推導之外,自己承認,才是最重要的因素。

「陸先生,案子的問題暫時到這裡為止,我轉達一下你母親董素芸女士的話.....」

「她已經給你存了2000塊錢,該吃吃丶該喝喝。」

「我這位同事趙毅,趙律師,會每隔半個月來看守所一次,有什麼需要就直接跟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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