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8章開始反攻
第718章開始反攻(第1/2頁)
根據法律規定,在明知缺乏權利基礎或事實依據,仍故意提起訴訟以損害他人權益丶謀取不正當利益,是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最常見的結果.......賠償受害人損失丶罰款丶拘留。
而從這裡延伸下去,就是《刑法》第307條之一規定的『虛假訴訟罪』。
情節輕點3年以下,嚴重的3年以上丶7年以下。
當然.....張秋月目前並不適用。
因為這個罪名有個關鍵點,得看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丶無中生有的情況。
在很多人際交往的場景中,咱們經常都能遇到這種行為,比如:同學聚會丶朋友聚會....等等。
如果用在自己身上,可以稱之為『吹牛丶裝b』。
畢竟出門在外,身份都是自己給的。
尤其是在搭訕異性的時候。
為了引起對方的註意丶回應丶好奇,那真是.....什麼話都能隨便說。
不求天長地久丶隻為曾經擁有嘛!
可如果用到彆人身上,那就非常『可刑丶可拷』了。
常見的罪名如:
捏造事實並散布,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刑法》第246條規定的誹謗罪。
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其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構成《刑法》第243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刑法》第307條之一規定的虛假訴訟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丶疫情丶災情丶警情並在網絡或其他媒體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刑法》第291條之一第2款規定的編造丶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信息起哄鬨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構成《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
還有涉及民事侵權丶賠償....等等之類的。
太多了!
總結出來就一句話,小心禍從口出。
當然了,偶爾給自己臉上貼金,吹吹牛丶撩撩妹都冇事,隻記住不要涉及錢財就好。
但對於他人的事,那最好彆管,尤其是壓根不知道的情況下,隨便就開口亂說的。
除非你生活很枯燥丶想要找點刺激。
此時,兩份民事反訴狀已經被送到了審判席和原告席上。
速度如此之快,無不體現出了一點.....鴿鴿我早有準備。
金勝見東西到位了,嘴上便開始宣讀起了內容。
「法官閣下,我方的反訴請求如下.....」
「1,請求確認被反訴人張秋月已放棄接受遺贈,其對被繼承人唐明方的遺產,不再享有任何繼承權。」
「2,?請求確認涉案不動產中,不屬於唐先生個人財產的部分,不發生遺贈效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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