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5章強行拉住庭審
第715章強行拉住庭審(第2/2頁)
跟誰說過接受遺贈,或者去冇去過『標的物』所在地.....等等之類的。
很多小夥伴會問:不是說....誰主張丶誰舉證嗎?
既然是被告這邊變更答辯狀,提出這一觀點,那麼就應該由被告來舉證說明,跟我們原告有什麼關係。
其實這樣理解是錯誤的。
咱們得看案子涉及的核心爭議,對應『法條』是怎麼規定的,不能搞一刀切。
在『遺贈是否有效』的爭議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邏輯非常清晰。
金勝這邊的初步責任?:隻需提出『對方未在60日內表示』這一抗辯主張,並列出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丶原告知曉日期的完整時間線,即可完成初步舉證。
一旦搞定這個步驟,那麼舉證壓力會立刻轉移至原告。
核心法條《民法典》1124條中規定了,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表示。
因此,?證明『已經表示接受』的責任,完全在原告?。
蘇亦誠深吸了一口氣。
「法官閣下,鑒於被告方臨時變更答辯狀,導致案件性質上發生了重大變化,我方暫時無法進行有效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