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2章你懂的!
第562章你懂的!(第1/2頁)
第三,被害人自己放棄醫療費丶誤工費等費用的賠償,並不影響被告人獲得從輕丶減輕處罰。
原本家屬願意代為賠償,但對方提出高達80萬元的數額,要求過高,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第四,本案中被告人丶被害人以及相關證人各說各話。
按照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第五,被害人在本案發生之前,曾多次於其它場合,用言語刺激被告人,所以對本案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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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勝這時端起一旁早已涼掉的咖啡,一口喝掉。
這幾個辯護點.....隻能說,中規中矩!!
「你把判決書給我看下。」
「好......」
盧晨立即把手機遞了過來。
目前紙質版本還冇寄到,隻有電子版本的。
金勝伸手接過後,跳過前麵,直接看向雙方在庭審中的爭議焦點。
不出意外,果然是討論林傑睿的行為......到底屬於故意殺人罪未遂,還是故意傷害罪既遂。
公訴方認為:
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頸部丶肩部丶手臂,多處受傷。
以及全身其它處,防禦性傷勢。
這裡有傷情照片丶司法鑒定來進行佐證。
與被害人陳述中,提及被告人使用刀具,直接攻擊其頸部,是能夠印證的。
被告人也在案發後多次供述中,均承認了這一點。
另外,被告人一直辯解,僅僅隻是想傷害被害人。
但在其頸部等全身多處傷害已發生,即被告人所謂,想傷害對方目的已達成情況下,依然再下樓持刀繼續傷害。
這更能夠說明.......林傑睿就是衝著s人去的。
金勝接著看向最後麵部分。
經審理查明,並有下列證據證實:被害人的陳述及辨認筆錄.......
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傑睿手持刀具,連續劃砍丶捅刺被害人頸部等重要部位,致使多處創口。
後再次行凶時,因其他人協力阻止,未能得逞。
其持刀行凶的部位以及方式,充分反映出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
故....辯護人關於隻有故意傷害等相關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鑒於被告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據此,依照《刑法》第232條丶第23條丶第55條第一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傑睿犯故意s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z治權利一年。
『呼.....』
金勝緩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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