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族長的奮鬥

第55章公布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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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公布供詞(第1/4頁)

按照張恪推測,梅龍鎮的那些長輩們基於“舐犢情深”,想必是默許了那些年輕子弟們的行為,讓他們逃掉了。不過,他們定然也清楚這樣一來,是冇有辦法向朝廷交待的,在這一矛盾之下,他們可能自己都不知道後續該如何自處了。於是便隻能選擇將自己關在家中,閉門不出了。這種鴕鳥心態,自然是冇有什麼實質用處的,對此張恪隻感到了一絲諷刺:那些小孩子不懂事,怎麼這些大人也不懂嗎?護犢子也不是這般護法吧?難怪有人會說:所有問題兒童的根源,都可以追溯到他們的家庭身上。

親親相隱,直在其中矣!這是孔夫子的觀念。之所以有此觀念,或許是出於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及家庭倫理關係的重視。某種程度上,這樣做的確也有利於維護親情在社會結構中的重要性。其實,直到現代,世界上的許多國家,這一點都是被視為一項立法原則而受到廣泛尊重的。因為法律規條存在的意義,應該是:防止罪惡,導人向善,促進社會公平和諧的。所以若是硬性地去強迫“親親不相隱”,讓親屬之間互相檢舉,實質上的確會破壞血緣親情,很難說這樣做的利弊究竟如何。也是因此,從古至今在法律層麵上,對於“親親相隱”基本上是采取相對“容忍”的態度的,所謂的“大義滅親”更多的還是口號式的宣講,在實際操作時,不難發現,很少有人會這麼做的。因為你很容易就能想像得到,一個背叛親人的人,無論他基於怎麼樣正當的理由,都將麵臨到的道德困境,以及在精神及生活上的痛苦。

想到了這些後,張恪便也開始有些理解梅龍鎮這些人的選擇了,而他們會這麼做,或者才是更符合人性的。隻要你能真正的站在他們的角度去看待這個問題,或許你最終的選擇也會和他們一樣的。而且,律法上對於這種事兒,一般情況下,都會從輕處罰甚至不罰的,原因便是:法律不能淩駕於基本的人性,成為惡法。有人甚至認為“親親相隱”應該被視為公民的權利而非義務。但就張恪的看法,權利總是伴隨著義務的,權利更是有邊界和底線的,如果單就梅龍鎮這件事而言的話,那些人他們畢竟殺了人,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梅龍鎮的眾人選擇了包庇,誠如張恪一開始時就告訴李鳳的話:若隻是搶了財物,那還有得商量,但他們殺了人,這事兒已然跨越了人性的底線,最起碼首惡是必須嚴懲的。放過殺人犯這種事兒,是絕對不可能的。

張恪看了看李鳳,想必在其心裡,應該也是天人交戰的。一方麵,那些人裡畢竟有她的族親,於心何忍;另一方麵,她更知道他們走上的是一條不歸路。然而,事情已然這樣了,接下來便隻能用冷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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