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王第二十八章驚天動地
魔王第二十八章驚天動地(第5/7頁)
後六個月之內完成。
十七、主力艦替換規則:
(1)主力艦和航空母艦在其服役20年後,將由新的同型艦船替換。替換艦船地規模不得超過本條約規定數字。替換艦船鋪放龍骨地時間,不得早於被替換的艦船建成後的第十七年。除特彆註明地(俄國、土耳其)主力艦和航空母艦。在1916年1月1日之後五年內不得開工建造。
(2)各簽約國有義務迅速、及時地向本條約其他簽約國通報以下內容:
(3)將要被新建艦船替換的主力艦或航空母艦地艦名;
(4)政府批準建造替換艦船的日期;
(5)替換艦船龍骨鋪放的時間;
(6)即將開工的艦船的標準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術規格,尺寸。即標準排水量時的水線長度、水線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寬度;
(7)新建艦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時地標準排水量及其主要技術規格。標準排水量時地水線長度、水線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寬度。
(8)各簽約國在主力艦和航空母艦發生意外事故而損失時,可以立即建造其替換艦船,該國的艦船替換計劃可依此時間而提前順移。
十八、任何依條約規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艦和航空母艦不得進行重建或其他大規模改裝。為防禦潛艇和飛機攻擊而進行的改裝例外。並且需遵從下述瓴則:簽約國的艦船可以加裝防雷隔堵,以及防空型甲板。因此而增加的單艘艦船排水量不得超過3000噸。舷側裝甲、主炮的口徑、數量和型號不得進行改動。
十九、關於本條約中涉及地名詞之意義解釋:
主力艦——未來建造的主力艦。其定義為:用來進行戰鬥的、非航,空母艦的艦船,其排水量超過10000功噸,或主炮口徑超過8英寸(203毫米)。
航空母艦——航空母艦是用來從事戰鬥目的、排水量超過10000噸,明確隻用來搭載飛機地艦船,飛機由此起飛並降落。
標準排水量——艦船的標準排水量,為該艦船建造完畢,搭載人員、動力係統可操作、搭載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備、彈藥、乘員所用之全部物資與淡水。混裝儲備和用於作戰的一切裝備。但是不包括額外的燃料、食物與淡水。
現有的已建成艦船,其排水量噸位衡量標準將與其本國目前的度量衡係統一致。今後建成的艦船,其排水量將以此標準為準。
二十、在本條約有效期限內,任何簽約國如果受其國家所麵臨環境之影響,出於國家安全角度的考慮而要求增加海軍軍力,則其餘簽約國應舉行會晤以討論修改條約相關條文地問題,並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製訂本條約修正案。考慮到未來工業技術和科學的發展。合眾國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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