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節科場大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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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節科場大案(4)
事涉蒙古勳貴,一品大員,按照朝廷的法度,翁心存和周祖培幾個便冇有了審理之權,皇帝再下諭旨,簡鄭親王端華、禮親王世鐸、惠穆郡王綿愉三人,會同刑部、宗人府、內務府共同辦理,一定要把柏葰在戊午年科場大案中所有違法事體一一指明定讞,具折陳奏。
審問之下,並無多少新意,更多的還是和靳祥、浦安等人所作證供相吻合之處,端華看看差不多了,命人將柏葰暫時帶回去,繼續收押,這一麵,和刑部各堂、軍機處共同商議定擬罪名一事。
因為上諭中有‘柏葰背負朕躬多次訓誡之言,人臣不敬,莫以為甚’的字樣,量刑的時候,首先要扣準了的,就是柏葰的大不敬罪名——隻憑這一點來說,唯一的處置便是死罪,至於其他聽受囑托,交通舞弊,雖然律例上所載的也是死罪,但與前者比較起來,能夠通融的餘地就很大了。
不過清朝自立國以來,還不曾有一位宰相級彆的大員當街問斬的前例,為朝廷體麵計,為一品大員的榮尊計,料想折子報上去,總會有恩命的。更不用提朝廷有八議製度,以柏葰一品大員、蒙古勳貴之身,完全可以稱得上一個‘貴’字,所以不論是端華幾個辦案王公,抑或是柏葰本人,都並不害怕,認為死罪是一定可以免的。
不料皇帝執意要殺柏葰——倒不全然是為了這一次科場舞弊,而是為了日後更加大肆推行新政,鏟除朝中、外省各地方官員之間的那一派頹廢、貪墨之風——即便心中再有不忍,說不得也隻好犧牲柏葰了。
所以,將刑部擬好的刑罰條陳取過來看了看,除了柏葰之外,其餘浦安、李鶴齡、平齡、羅洪思、靳祥幾個同例都是死刑。倒是另外的幾個人,如謝森樨、程炳彩、潘祖同、李旦華、王景林、陳晶彥,陳府家人胡升等幾個人,因為或者為之關竅的學子並未中式、或者證據不在,雖然有罪,但尚可有寬免之道,依例或判或貶、或逐或發,都逃過了一死。
他看了幾眼,低頭問道,“既然是同案中人,為什麼判決上另有出入呢?”
“是。臣等以為,程炳彩、潘祖同、李旦華、陳晶彥數人,所關竅之人並未中式,更且於案發之後,或者經由旁人解勸,或者由父母親自遞送,到部自首,故而緩決。”
皇帝立刻搖頭,“不行!”他說,“程炳彩幾個人,身為朝廷大員之子,也都是蔭生舉人出身,難道不知道科場定例?於考前托請,從中舞弊,縱然未釀惡果,也是法不能恕!爾等記住,臣下行事,當以心跡罪狀論處,而不應該以公稟有無權衡!”
說著話,他把折子向下一遞,“拿回去,重新擬過!”
這樣的一語批駁,就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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