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章大赦詔
第六十二章大赦詔(第2/3頁)
在打擊私人擁有奴婢這一件事情上,曆代大明先皇是一致的。
但是朱祁鎮為什麼將變法第一刀切在這裡。
卻是他深刻的意思到一件事情,那就是不在這種人身關係之上下刀,很多事情都會遇見了死結。
首先,發展工業就要有工人吧?
但是大明法律體係之下,其實冇有工人這個身份的。
你也許會說了,之前不說了雇工人?這不是工人?
是的,不是。
不同的詞彙,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解釋。
雇工人這三個字,其實就是奴婢的一種代指了。
雖然這些人也有簽訂契約,但並不是很多想的類似勞務合同,而是賣身契。或許不會賣一輩子,有時間限製。
但是實際上,這些時間限製有時候都是空談。
一旦簽訂這個契約,就等於定下了主仆名分。
當然了,而今也有一些單純的雇傭關係,就是你給錢,做事,但是一般都是短工。一般長工佃戶什麼的,都有人身上的依附權力。
想想就知道。
即便是後世職場之上,還是有那麼多潛規則的。
而在大明法律上對良人為雇工人的解釋也很含糊,有不清楚的地方,大明百姓也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給人乾活的。
而強勢的主家與弱勢的貧民之間,哪裡有什麼人格上的平等?
首先,根本冇有工人這種概念,能不能發展出來工業,單單說一點,即便真正能發展出來工業。
朱祁鎮就要麵對一個可怕的事實。
每一個大工廠主,都不是大工廠主,乃是擁有曲部數萬,甚至數十萬的豪強。因為這種社會關係賦予了他們人身依附的權力。
想想郭臺銘麾下一百多萬人都是這種性質的工人,政府能不能睡著覺。
朱祁鎮在少府改革第一件事情,不就是提高匠戶的待遇嗎?並從匠戶之中選拔出來待詔官員,這其實就是廢除了匠戶對朝廷人身依附與限製的關係。
朱祁鎮強調這一點,其實也冇有想過一下子將這些家庭之中服役的雇工人解放出來,而是他要強調,如果建立起工人,工人與工廠主的關係,就是單純的工作關係,而絕無人身依附關係的。
大明今後隻有軍戶,民籍,最多再加上一個士籍,也就做官的人,再也冇有其他身份的人。
朱祁鎮也在詔書之中強調了,良民的權力。
有考科舉的權力,有從軍的權力,除卻官府之外,不得加刑,即便再有傭人簽訂契約,也冇有了賣身契的性子,而是類似於後世的勞務合同,最少弱勢一方,有中止合約的權力等等。
雖然冇有什麼人生而平等,但已經確保了很多權力。隻有百姓有了這種最基礎的權力,才能有工業的發展。
否則大部分人都會停留在小作坊上麵。
當然了,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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