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章職業打假者
第三百五十八章職業打假者(第1/4頁)
雖然說以範無病現在的人脈關係,要壓製那些假冒企業所在的當地政府官員們也是輕而易舉的事情,但是這麼做卻有些不妥當。
所謂光棍不擋人財路,這麼做固然是比較霸氣一些,可是也容易得罪人,畢竟人家是依kao這個來積攢政績的,你這邊兒打假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人家那邊兒充當保護傘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兩相比較,自然是自己的利益最重要了。
不管你有多大的kao山,隻要是擋住了彆人的上升渠道,就會遭人記恨。
範無病抽空兒跟總部那邊兒聯係了一下,說明了自己的指導原則,要他們儘快拿出一些有針對性的防偽手段來,並且要結合廣告做出快速反應,向廣大用戶告知此事。
按道理,打假本來是政府職能部門的分內之事,企業打假是不得已而為之,屬於逼上梁山。企業除了要對付造假者之外,還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和職能部門周旋。不僅如此,國內企業的產品如果被假冒,最怕媒體曝光,因為一旦曝光很容易導致用戶群體的流逝,另外高額的預算也難以保證打假的計劃性和延續性,多數國內廠家認為自己暫時還冇這個資本。
幾乎所有參與打假的企業.都認為,國內對製假售假處罰太輕是當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問題。處罰輕不僅使打假失去應有的威懾力,而且會形成全社會對假冒行為的姑息遷就,助長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發展地方經濟的怪論。
範無病等人在討論過很久之後.認為,隻有加強對造假分子及其協從的刑事查處力度,才能有效解決國內的製假售假問題。從立法方麵說,刑事起訴麵臨的最大障礙是缺少明確合適的法律規定,來判定製售假冒產品行為是構成犯罪,還是隻應受到罰款和冇收等行政處罰。
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確立了一個追究製售假冒產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責任的全球性標準,即任何達到商業規模的造假案件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國內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在這方麵不符合上述標準。
另外,還有幾個互相關聯的實際操作問題也阻礙.著司法機關對造假分子的刑事調查和起訴,其中公安和檢察部門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對執法工作人員培訓不足、地方保護主義盛行、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間缺乏協調和合作。公安機關的介入和調查取證應該在對製售假冒產品的不法行為產生懷疑後就開始,而不應在犯罪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標準之後。
這些具體操作問題,與上述有關起訴標準的法律.問題有一定聯係。由於有關刑事起訴標準不清楚或太嚴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證據,證明造假分子曾經銷售或製造過價值超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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