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章阿曼達的模擬題,偶遇吉米麥
第152章阿曼達的模擬題,偶遇吉米麥(第2/3頁)
“既然被告企業的排汙行為,對沿河八百名居民造成了無差彆的地表水汙染,為什麼法官還會駁回原告的集體認證動議?”
阿曼達壓下心底的吃味,期待羅素給出不同的回答。
羅素時刻都開著係統。
有一說一,他其實是個法盲!
但冇人信。
“因為你修的既不是法律研究,也冇真正開庭打官司,大部分的訴訟案,並不是法理上認證正確,就能得到想要的結果,背後有著一套獨立的利益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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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素整理語言,給阿曼達梳理過程。
“首先,共同的法律事實確實存在,但第23條裡還有一個大坑,叫做優勢爭點與更優救濟方式。”
“針對集體受損的案例,被告的辯護律師團,其實隻需要引入三個變量:有人喝了井水、有人隻是用河水澆花,有人的皮疹是慢性過敏、有人的腫瘤是家族遺傳病史。”
“你怎麼能證明自己身上的病症,一定是喝了汙染水導致的?難道不需要出具個體的醫學報告嗎?因此,隻要把個體損害因果關係的差異性,無限放大出來,共同的爭點就會被曲解。”
羅素咬了口牛排,不緊不慢的說道:“一旦法官認定每一個原告的損害賠償,都需要進行逐一的醫學抗辯,集體訴訟很難在短期得到統一的結果。”
“法官絕不會為了八百個不同的病曆,去開八百次的陪審團聽證,他唯一的選擇就是剝奪集體訴訟資格,勒令原告拆分成獨立的小額侵權案。”
“這往往也是集體訴訟案的麻煩之處,很容易找到弱點,也很容易拖入無限期的泥潭,因此大部分律師都習慣玩庭外招,用利益迫使對方低頭,跳過繁瑣的程序流程。”
“當然,我也習慣用這樣的方法。”
阿曼達眼睛微微睜大,若有所思地吸了一口氣:“也就是說……那些白鞋大所在集體訴訟案中常用的戰術,根本不是自證清白,而是故意製造個體差異,分化原告群體,甚至是撐爆集體訴訟的程序容量?”
(白鞋大所:美利堅老牌的頂尖律所,有著百年的曆史,客戶基本都是世界五百強、華爾街巨頭,門檻極高,內部規矩很重,屬於頂流精英文化圈層)
“永遠不要陷入自證清白的陷阱裡,這是個常識性的問題。同時,美利堅的程序法,或者說大部分國家的程序法(大部分,不是全部,紅豆生南國……),都不是維護正義的天平。”
“尤其是西大資本控製下的程序,一般都是用來消耗對方現金和耐心的,再往下就不用說了吧!”
羅素正說著,目光不經意掠過靠窗的角落,神色微微一動。
這麼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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