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兔死狗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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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兔死狗烹
《天津停戰暨英法援剿西北續議條約》
大清國欽差大臣桂良,奉大清國大皇帝諭旨;大英欽差全權大臣額爾金伯爵,奉大英國君主諭命;大法蘭西欽差全權大臣葛羅男爵,奉大法蘭西皇帝諭命,為止息現有兵事,並因大清國請求英法兩國出兵協助剿辦陝西亂軍,各秉全權,會同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款
大清國應即承認並履行鹹豐八年與大英國、大法蘭西國所修訂各項條約。英法兩國公使得常駐京師,攜帶必要隨員、譯員及護衛;天津即行開埠,外國商民依約貿易居住。此前因換約、通商及使臣入京諸事所生爭議,自本約簽字之日起停止。
第二款
大清國既請英法兩國另派軍隊深入陝西協助剿亂,須另給大英吉利國援剿軍費銀一千二百萬兩,大法蘭西國援剿軍費銀一千萬兩,共銀二千二百萬兩。其款與前條賠償分列,不得混同。英方四百萬兩、法方三百萬兩,須於兩國軍隊離開天津向西進發以前付清;餘款自軍隊進入陝西之日起,分十八個月交納完畢。
第三款
前條二千二百萬兩,僅為英法兩國出兵及承擔遠征風險之軍費,不包括沿途糧食、馬匹、營地、夫役及其他軍需。凡英法軍隊行經直隸、河南、山西或其他中國省份,大清國均應責成地方官照兩國統兵官所開數目及時供應,所供諸項不得折前款之銀。
第四款
援剿陝西之役,以三個月為第一限期。自英法軍隊越過陝西省界之日起計算,三個月以內不另增固定軍費;若戰事超過三個月,大清國自第四個月起,每月另給大英國軍費銀六十萬兩、大法蘭西國軍費銀五十萬兩,直至兩國軍隊停止大規模作戰為止。若戰事超過六個月,後續軍費數額由三國重新議定。
第五款
為保各項款銀按期償付,大清國需以廣州、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天津各通商口岸關稅為擔保。自本約批準之日起,上述各關每收關稅銀十兩,須先行撥出三兩,存入指定賬目,專供償還英法賠償及援剿軍費;
第六款
大沽口為英法艦船進入天津之要道。為防日後再生阻塞航路之事,大清國須於本約批準後三個月內,拆毀大沽南北兩岸麵向主航道之主要炮臺,撤走各臺重炮及儲存之大宗火藥,並清除航道木樁、鐵鏈、沉船及其他阻航設施。拆除以後,大沽僅準保留防盜、防匪及維持海關秩序所需之輕炮與少量駐兵。
第八款
前條撤炮臺及清理航道之事,由英法兩國各派軍官會同查驗。自首次查驗合格之日起五年以內,大清國若欲在大沽重新增築重炮臺、配置足以封鎖主航道之重炮,須先行知會英法兩國。前兩年每半年查驗一次,後三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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