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月

第三十九章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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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管轄權異議(第4/6頁)

生,劃了乾嘛。”

“留三條。”方牧說,“說多了,他就有地方咬。”

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八點五十。

方牧走進法庭。

小法庭。

三排椅子。

對麵坐著兩個人。

一個五十多歲,頭發花白,梳得很整齊。

西裝是舊的,袖口有一圈磨白的邊。

他坐在那兒,兩隻手放在桌上,麵前隻放了一個本子。

旁邊是個年輕人,抱著一摞文件夾。

“陳慎之。”趙振聲低聲說。

陳慎之抬起頭,衝他們點了點頭。

九點整,審判員進來。

聽證開始。

陳慎之站起來。

他說話很慢。

每一句開頭,都是三個字。

“審判員。”

“審判員,申請人認為,本案不應由本院管轄。”

他講了三條。

第一條:原告主張的買賣合同關係,簽訂地在奉賢,履行地在奉賢。

被告滬東機電的住所地也在奉賢。

“依民事訴訟法,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他說,“兩處都在奉賢。”

第二條:原告同時主張侵權與違約。

“這兩項請求權基礎不同。”他說,“不應合並審理。”

第三條:被告潤豐清算組已於二〇一七年註銷。

“該主體已不存在。”他說,“原告以其為被告,主體不適格。”

他說完,坐下。

一共八分鐘。

一個字也冇有提到評估報告。

一個字也冇提到那臺機器。

一個字也冇提到零點五毫米。

方牧站起來。

“審判員。”

他講三條。

處置行為發生在浦東。

潤豐廠區在浦東。

評估報告出具地在浦東。

二〇一六年四月的處置清單簽發地在浦東。

“侵權行為地在浦東。”

四被告基於同一事實產生責任,合並審理有法律依據。

清算組註銷不等於責任消滅。

“清算義務人在註銷時應當作出承諾。”他說,“該承諾函目前由工商登記機關留存,我方已申請調取。”

他說完,坐下。

審判員翻了兩頁材料。

“原告。”他說,“承諾函,現在有嗎。”

方牧站起來。

“冇有。”他說。

“什麼時候能有。”

方牧停了一下。

“已申請調取。”他說,“時間不確定。”

審判員點點頭,在紙上寫了一行。

陳慎之又站起來了。

“審判員。”

他隻補充了一句。

“標的物 wh-01,”他說,“現存放於奉賢倉庫。”

他坐下。

法庭裡安靜了幾秒。

方牧看著自己的手。

他忽然明白那一句是什麼意思了。

機器在奉賢。

報告在浦東。

合同在奉賢。

錢在浦東。

四件事,被拆成四個地方。

而這四個地方,是他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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