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管轄權異議
第三十九章管轄權異議(第4/6頁)
生,劃了乾嘛。”
“留三條。”方牧說,“說多了,他就有地方咬。”
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八點五十。
方牧走進法庭。
小法庭。
三排椅子。
對麵坐著兩個人。
一個五十多歲,頭發花白,梳得很整齊。
西裝是舊的,袖口有一圈磨白的邊。
他坐在那兒,兩隻手放在桌上,麵前隻放了一個本子。
旁邊是個年輕人,抱著一摞文件夾。
“陳慎之。”趙振聲低聲說。
陳慎之抬起頭,衝他們點了點頭。
九點整,審判員進來。
聽證開始。
陳慎之站起來。
他說話很慢。
每一句開頭,都是三個字。
“審判員。”
“審判員,申請人認為,本案不應由本院管轄。”
他講了三條。
第一條:原告主張的買賣合同關係,簽訂地在奉賢,履行地在奉賢。
被告滬東機電的住所地也在奉賢。
“依民事訴訟法,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他說,“兩處都在奉賢。”
第二條:原告同時主張侵權與違約。
“這兩項請求權基礎不同。”他說,“不應合並審理。”
第三條:被告潤豐清算組已於二〇一七年註銷。
“該主體已不存在。”他說,“原告以其為被告,主體不適格。”
他說完,坐下。
一共八分鐘。
一個字也冇有提到評估報告。
一個字也冇提到那臺機器。
一個字也冇提到零點五毫米。
方牧站起來。
“審判員。”
他講三條。
處置行為發生在浦東。
潤豐廠區在浦東。
評估報告出具地在浦東。
二〇一六年四月的處置清單簽發地在浦東。
“侵權行為地在浦東。”
四被告基於同一事實產生責任,合並審理有法律依據。
清算組註銷不等於責任消滅。
“清算義務人在註銷時應當作出承諾。”他說,“該承諾函目前由工商登記機關留存,我方已申請調取。”
他說完,坐下。
審判員翻了兩頁材料。
“原告。”他說,“承諾函,現在有嗎。”
方牧站起來。
“冇有。”他說。
“什麼時候能有。”
方牧停了一下。
“已申請調取。”他說,“時間不確定。”
審判員點點頭,在紙上寫了一行。
陳慎之又站起來了。
“審判員。”
他隻補充了一句。
“標的物 wh-01,”他說,“現存放於奉賢倉庫。”
他坐下。
法庭裡安靜了幾秒。
方牧看著自己的手。
他忽然明白那一句是什麼意思了。
機器在奉賢。
報告在浦東。
合同在奉賢。
錢在浦東。
四件事,被拆成四個地方。
而這四個地方,是他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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