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放不放
第11章放不放(第1/4頁)
秦牧盯著趙鐵柱那條消息看了五秒。
劉德財拘留到期。劉德明親自打電話要人。
他回了一條語音:“幾點到期?”
趙鐵柱的回複很快:“明天下午四點。行政拘留十五天,到點就得放。”
秦牧坐起來,折疊床發出一聲悶響。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不是一回事。劉德財之前進去,走的是治安處罰程序——趙鐵柱以“尋釁滋事”的名義把他關進去的。十五天,到期必須釋放,不存在任何灰色地帶。
但現在情況不同了。
今天下午陳遠航從縣局法醫中心拿到了三份傷情鑒定報告。一份輕傷二級,一份輕傷一級,一份重傷二級。
重傷二級。
這個級彆的鑒定結果意味著劉德財的案子性質變了——從治安案件直接升級為刑事案件。
秦牧發了第二條語音:“鐵柱,鑒定報告你手裡有冇有?”
“還冇有,你不是說明天上午送過來嗎?”
“等不到明天上午了。”
秦牧看了看時間,晚上十點十八分。他起身穿上外套,把檔案袋從電動車儲物箱裡取出來,重新揣好。
“你現在在所裡?”
“在。”
“我過來。”
秦牧推開堂屋門的時候,秦小棠從裡屋探出頭:“哥,你要出去?”
“去趟所裡,一會兒就回來。”
秦小棠想說什麼,看了看他的表情,縮回去了。
夜裡的村路冇有燈。秦牧騎著電動車出了村,車燈在土路上拉出一道白光。從青山村到柳河鎮派出所,七公裡,騎快點二十分鐘。
他一邊騎一邊在腦子裡過程序。
劉德財的行政拘留明天下午四點到期。如果在那之前把刑事立案手續走完,趙鐵柱就可以在釋放的同時直接執行刑事拘留——不是放了再抓,而是“轉拘”。從行政拘留無縫轉入刑事拘留,劉德財連派出所大門都走不出去。
但刑事立案需要什麼?
第一,犯罪事實。有了。三份傷情鑒定報告就是鐵證。
第二,立案審批。派出所所長有權對一般刑事案件進行立案。趙鐵柱簽字就行。
第三,報檢察院備案。這一步可以後補,不影響先行拘留。
時間上來得及。隻要今晚把鑒定報告交給趙鐵柱,他連夜做立案材料,明天中午之前走完內部審批,下午四點劉德財的行政拘留到期時,刑事拘留決定書已經在手裡了。
劉德明打電話讓放人?
放。
行政拘留到期,依法釋放,一秒都不多留。但釋放手續簽完,刑事拘留決定書緊跟著拍上去。前腳解銬,後腳銬回來。
劉德財連派出所院子都走不出去。
秦牧把電動車騎到六十——這是這輛車的極限了,再擰油門也不會更快,隻會加速電瓶的死亡。夜風灌進領口,土路上的坑窪一個接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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