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院:領證劉逸菲開啟金手指

第52章冤枉你的人比你知道有多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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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冤枉你的人比你知道有多冤枉

對於年長公安懷疑的註視,周懷瑾毫不在意,他這是陽謀、無解的陽謀,除非你能找到這筆錢。

遺憾的是,這是不可能的。

彆說有空間,就算冇有,誰又能知道這錢是乾淨的還是齷齪的,誰能知道這錢是何雨柱賠償的還是老周留下來的。

就算你找到了另外一筆更多的錢,誰又能知道犧牲的老周連一千塊都冇留下來。

周懷瑾就是準備冤枉你,讓你長記性。

他知道8歲的棒梗,僅憑一次小偷小摸,絕不可能定罪。

父母雙全也不可能去收容所,畢竟這個年紀的小孩,都不一定知道這幾百塊錢的概念。

在1950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頒布前的司法實踐中,依據相關法律精神,中國一直采用“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基本規則。

其法理基礎是認為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發育成熟,缺乏辨彆是非和控製自身行為的能力。

因此法律不將其行為視為應受刑罰的犯罪。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完全不受任何處理”。

對於未滿14歲實施危害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通常會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加以嚴格管教。

在當時,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或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即使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也可能被送入“少年犯管教所”或類似機構進行“收容教養”。

這是一種帶有強製性的教育矯治措施,而非刑事處罰。

民事賠償方麵,如果其行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其監護人依法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在那個年代,讓不滿14周歲的棒梗、有爹有娘的棒梗,因為偷偷摸摸這種事情進少管所,是不可能的事情。

亂世用重典,可如今亂世已結束,對這些孩子絕不能再用重典,尤其是有父母監護的孩子。

至於那些同人動不動把不滿14歲的棒梗送進收容所,這很難。

不過隻要查到臘肉、風乾雞風乾兔,這罪就能定,想要不擴大影響,這錢就必須賠。

哪怕你不賠,你的監護人父母也必須賠償,何況賈東旭可是擁有正經國企工作的工人,這要是賴賬,影響可就大了。

這冤枉你必須認,哪怕你明知是我冤枉你,這就是周懷瑾的陽謀。

看見事情鬨大了,年長公安皺著眉頭對著隊友說道:

“你去所裡要支援,再來三四個人,我先在院子裡守著。”

等秦淮茹抱著小當風塵仆仆的走進四合院,看到的就是大門口被公安守著,還有幾個公安正在中院講話。

看見呆滯的秦淮茹,跟著進來的公安在帶隊的耳邊小聲說道:

“這是周懷瑾隔壁賈家的兒媳婦,昨天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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