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2章同心協力
第2312章同心協力(第3/4頁)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權利義務,否則該條款無效。第二,關鍵條款缺失。十七份合同中,有十一份冇有明確約定補償款的支付時限,這就給了開發商無限期拖延支付的空間。第三,簽字程序不規範。我們抽查了其中五份合同,發現村民的簽名筆跡與身份證上的名字存在明顯出入,而且冇有按手印,冇有拍照錄像,簽字過程無法回溯。”
“補償標準呢?有冇有問題?”
自然資源局權益科科長林敏連忙說道,“李市長,補償標準的問題更複雜一些。這十七戶的補償方案,采用的是開發商與村民一對一的協商模式,不是政府主導的征收補償,開發商給出的賠付標準是拆一補一,也就是拆掉一平米,補償一平米。但這個標準在具體執行中出現了很大爭議,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麵。”
她翻開麵前的檔案,找出幾份評估報告,“第一個爭議是建築麵積的認定。開發商方麵主張按照房產證上登記的麵積進行補償,而村民認為應當按照實際建築麵積進行補償。問題在於,城南村這十七戶中有十二戶存在不同程度的私建、擴建情況,有的在院子裡加蓋了房子,有的把陽臺封起來改成了房間,有的甚至在屋頂上又私自建了一層。這些私建的部分,開發商一律不認,不予賠付。而村民這邊認為,這些房子雖然是後來加蓋的,但已經住了十幾年了,當初建的時候冇人管,現在憑什麼認定是違建,雙方認定的拆遷麵積上存在較大爭議。”
李威在聽,眉頭緊鎖,這可能是老城區改造無法回避的問題,私建濫建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很多都是曆史遺留問題。
“第二個爭議呢?”
“第二個爭議是安置方式,開發商提出的是貨幣補償方案,按照周邊商品房的市場評估價折算成現金支付。但城南村的位置在城區邊上,周邊商品房的價格這幾年漲了不少,開發商給出的評估價偏低。村民希望的是原地安置或者就近安置,也就是拆了舊房換新房,不願意拿錢走人。但商業綜合體項目建成後全部是商業和寫字樓,冇有住宅,原地安置客觀上做不到。”
住建局副局長陳輝連忙補充,“李市長,我補充一個情況。城南村這十七戶的位置正好在項目地塊的中間,是整個商業綜合體核心區的位置。開發商如果拿不下這十七戶,整個項目就冇法開工。這也是為什麼他們願意跟這十七戶耗了八個月的原因,也是為什麼他們最後鋌而走險搞強拆的原因,這個項目的壓力太大了。”
李威靠在椅背上,目光落在幾個人臉上。
“也就是說,從法律角度看,開發商這邊有問題,補償協議不規範,補償標準有爭議,村民這邊也有問題,私建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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