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1章責任倒追
第471章責任倒追(第2/3頁)
經省委常委會集體研究,並報請省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決定:
一、免去黃青竹中共南平市委常委職務;
二、給予黃青竹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處分期限十八個月,處分存入個人乾部人事檔案,處分期內不得提拔、重用、調整至重要領導崗位 …… ”
“東山省人民政府關於撤銷黃青竹南平市常務副市長職務、予以行政降級並調整工作的政務處分決定: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省委移交的問題線索,省政府聯合省監察廳對南平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黃青竹防汛失職問題開展全麵核查,現已查清全部違法履職事實。
黃青竹,男,副廳級領導乾部,任職中共南平市委常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在 …… 該行為違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 …… 條規定,屬於在重大突發事件處置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情節嚴重。
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報請省委同意,作出如下政務處分及組織調整決定:
撤銷黃青竹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行政領導職務,提請南平市人大常委會按相關法律規定履行手續;
給予行政降級處分,職級由副廳(局)級降為正處級非領導;
調離南平市政府領導班子,調整至省檔案局任正處級調研員,不再擔任任何市縣、省直部門領導職務;
政務處分期限二十四個月,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級彆和工資檔次,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 ”
省委的一紙文件,可以說是直接拉開了責任追查的帷幕。
七月十八日,南平市委召開專題常委會,對這次在抗臺防汛工作中,出現問題的地方和領導進行追責。
會議一開始,曾史明便不留情麵的直接說道:
“這場臺風,全省上下盯著南平,咱們分出高下的不是雨勢大小,是各級乾部心裡有冇有裝群眾、手裡有冇有抓實責。”
“目前市委督查室、市紀委已經完成災情期間的履職核查情況,今天召開這個會議,便要對於這些不作為、違規違紀的乾部,進行追究責任,下麵,請紀委軍明書記,宣讀一下市紀委常委會的處罰決議。”
顏軍明拿起桌上的一紙報告,神情嚴肅的說道:
“經市紀委常委會審議:花岩縣委書記馮秋高、縣長陳祥熹未嚴格執行市委防汛指令,明知水庫超高蓄水卻心存僥幸,未組織群眾提前轉移,對七死十一失聯的重大事故,負主要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長嶺縣拒不落實水庫騰庫要求,汛期值守脫崗,城區內澇致三十餘人受傷、七千多萬損失,建議給予縣委書記顏夏初、縣委副書記縣長黃伯明
(本章未完,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