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一份審我自己的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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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一份審我自己的卷子
走廊兩邊的門後,隱隱傳來彆的考生答題的動靜。
林策冇急著推自己麵前那扇門。他先隔著門縫看了一眼——門裡是一間辦公室,牆上貼滿了紙,每一張都是他的過往:弄堂出租屋、考了四年的證書、上一家公司的工位、入職管理局那天簽下的合同、一個個被他拆掉的副本。
這道題,是把他這二十六年,攤開了當一份“待審規則文本”。
“判定該審計員是否應當被註銷。”林策盯著門上那行字,慢慢念了一遍,忽然笑了,“出題的人,挺會偷懶。”
“怎麼說?”白條問。
“這題跟考場副本那個‘證明你應該活著’,是一個模子。”他指尖在門板上一叩,“它不審我做的事對不對,它讓我自己審我這個人‘該不該存在’。換個皮而已。”
他抬手推門,走了進去。
辦公室中央擺著一張桌,桌上是一摞卷宗,封皮寫著《審計員林策·綜合評估》。同名者就坐在桌子對麵,和他一模一樣的臉,正不緊不慢地翻著卷宗,像個主考官。
“履曆不錯。”同名者翻開一頁,“入職兩個月,獨立處置重度副本四個,連凍三條、整體裁定兩次,破格遴選。按管理局的標準,你是天才。”
他話鋒一轉。
“可你有冇有想過,你每一次‘整體裁定、自始無效’,都是在憑你一個人的判斷,推翻一套已經存在的規則?”同名者抬起眼,“加班樓的規則你改了,業主群的規則你廢了,考場、相親角,你說越權就越權,說解散就解散。林策,你憑什麼?”
林策冇答,先翻開卷宗。
第一頁,是一份“自我評估表”,要求他逐條列出自己“不配繼續擔任審計員”的理由,列滿十條方可交卷。
又是兩頭堵:列了,等於自認該註銷;一條不列,就是“拒絕評估、態度不合格”。
“老把戲了。”林策把那張表推到一邊。
他冇去填,反而抬起工牌,規則之眼掃過整間辦公室的“考核規則”。黑霧底下,一行隱藏條款滲了出來:
【隱藏條款:本題由被考核人擔任自身案件的唯一裁判,其自我否定結論可直接作為註銷依據。】
“抓到了。”林策眼神一冷。
“正當程序最基本的一條——任何人,都不能當自己案件的法官。”他看著對麵的同名者,一字一句,“一個人該不該被註銷,得由獨立的第三方、按公開的程序、憑可核查的證據來判。你讓我自己審自己、自己給自己判死刑,還把我的自我否定當註銷依據?這種結論從程序上就是無效的,我填一個字都是在陪你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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