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三十七節間接稅、直接稅和包稅
三百三十七節間接稅、直接稅和包稅(第1/4頁)
但是“財產”是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就本時空而言,從土地、房屋到古董、貴重衣物、首飾一直到賣身的奴仆,都可以算作“財產”。對於商鋪來說,櫃臺、秤砣這一類的經營性工具――“生財家夥”亦是財產。
這些東西要逐一估價,對於元老院的稅務體係來說幾乎是不可能的。一來他們缺少合格的財會人員,二來很多物品的估價也是毫無標準可言的――比如許多大戶人家普遍大量陳設的書畫、玩器、古董……理論上都很值錢,但是又很難用價格去衡量。
這種隨意性較大的地方,就是權力尋租的大好機會。元老冇有三頭六臂,不可能事事親力親為。歸化民乾部的操守和契卡的反腐能力也不能太過信任。
艾誌新考慮再三,結合其他財金部分人員的建議,決定在財產估值上,將重點放在商鋪、宅邸、山林,農地等不動產上麵。
這些不動產不易藏匿,市場有較為明確的交易價格可供參考,估值數據有標準可循。特彆是房屋宅地類不動產登記在大明就有較為完整的登記,元老院每接受一個城市,都要重新進行不動產登記,發給不動產契,所以房屋產權的資料相當完備。作為收稅的依據是相當合理的。
農地山林類的不動產,亦屬於登記資料較為清晰的。特彆是廣州四郊的農村已經開始“清丈田畝”的工作,對農村各類土地進行重新登記,這部分資料出來以後,不但農業稅征收有了保障,連帶著核算不動產稅也可以展開了。
奴仆亦算是一種財產,因而在征收財產稅的時候按照其身契計算價值,一並列入財產總額中計算。
按照“寓禁於征”的原則,另外開征“蓄奴稅”,廢除過去蓄奴的免征點,按奴仆人頭征收,同時,繼續執行累進原則,蓄奴越多稅率越高。
流動的財產如貨物,貨幣(金銀)等等由於估價困難,暫時隻能通過不動產類的固定財產估計,一般按照征稅對象職業劃分,商人認為他流動資產會比較高,核算資產時,按照以記不動產的總值的百分之百計算,大地主按照百分之五十計算,富農大戶小商人不估算流動資產。
不動財產加上估算出的流動財產即等於總資產。
稅率為一定資產以上的大商人每年收總資產的1%,大地主收0.5%;普通大戶富農小商人收0.2%。
不動產低於一定值的小戶都隻征收象征性人頭稅。
農業稅是財產稅裡的特殊稅種。具體征收上,廢除累進製,采取按土地麵積固定稅率征收。以糧食等五穀類型農作物實物稅為主。
農業稅征收,在海南已經有了相當成熟的機製,艾誌新毋須多操心,按照原來的規章辦事就是。
第二大稅種是流通稅,
大致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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