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啟明

第六節機構改革(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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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機構改革(四)(第3/4頁)

算著要不要透露幾個重大腐敗案的線索,最後決定還是暫時不說為妙――什麼時候權限落到自己這裡了,什麼時候再說也來得及。

亦有人對紀律條例裡的某些條款有異議,諸如經商和投獻的問題。經商還可以理解,這是給元老家屬開一個口子。但是投獻條款裡對元老家屬能否接受投獻未做規定,有人提出應該加以明確的禁止:

“投獻本身是一個落後的,甚至可以說是有害的現象。應該在法律層麵上徹底的予以禁止。”

“從法律層麵禁止一切投獻是很容易的,”於鄂水說,“加進去也好。但是一個條款不能解決全部問題,因為投獻大多是以正常的買賣手續來進行的,完全可以做得合法。要防微杜漸的話最好連元老家屬經商也禁止掉,”

“禁止元老家屬經商未免太強人所難了吧。”馬甲表示疑慮,“第一,元老們本身有這樣的需求;第二,元老家屬亦得有個體麵的出路,總不見得人人去從政從軍當乾部,做技術人員科學家又不是每個人都有這個本事的。”

在契卡工作的金枝嬌表達了意見:“我看過於館長寫得一些資料,投獻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避稅,咱們隻要做到:征收合理,不至於無法負擔;一視同仁,不管誰得企業或者土地,都要按章納稅,投獻變得無利可圖,還要擔風險,自然就冇人乾了。”

“不,這事冇這麼簡單。除了避稅之外,投獻的動機還有取得庇護的動機在內。這個庇護有兩重意思,一是避免公私騷擾――這點在我們完成社會改造之後可以大致保證;另一麵,亦可以利用元老的權勢和影響力來爭取更多的利益。這點恐怕是我們無法完全避免的。”馬甲說,“投獻這種現象,即使在21世紀的中國也以改頭換麵的形式存在,如果我們不能從製度上有所限製,僅僅以一條紀律條款的形式禁止是冇有多大用處的。”

怎麼從製度上進行限製?馬甲的看法是必須降低元老對行政機關的影響力。在他看來這是托庇於元老最明顯的優勢所在――然而這也是最難做到的,甚至可以說是不可能做到的。元老院的行政機構幾乎是完全依靠元老的領導才能正常運轉的。目前在元老紀律條款中已經明確寫入了元老不得以“寫條子”或者“打招呼”的方式乾涉行政程序,並且規定了元老的一切指示都要以書麵形式存檔。但是到底能起多大作用他是存疑的。

按照法學會的思路,元老在本部門本單位有很大的影響力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現階段必須容忍的,重點在於預防元老的“跨部門”影響力。特彆是對歸化民乾部的影響力。為此法學會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論點,那就是元老院必須效法皇帝,在歸化民和土著中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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