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機構改革(三)
第五節機構改革(三)(第4/6頁)
彆。均為歸化民。
《關係法》將歸化民細分為三類,依次享受不同的政治權力和公民待遇:
第一種是“元老家屬”,包括:元老在本時空出生的子女;元老有正式法律手續的歸化民配偶或同居關係存續中的生活秘書;元老在辦公廳辦理過收養手續的養子女。
第二種是直接為元老院服務,接受過淨化程序的乾部、工人(含農業工人)、軍人和學生。在黃區以外活動的,暫時不能接受淨化的,隻要符合上述條件的,亦可歸入第二種歸化民行列。由元老院購買,經過淨化的契約奴和元老私人擁有的奴婢亦在內;不包括從東南亞輸入的奴隸和判處終身苦役的囚犯。
第三種是在元老院公開統治下的,未接受過淨化但是已經登記入籍,正常繳稅的本時空土著。
土著,不在元老院直接統治下的本時空百姓均為土著。
《關係法》規定,元老與歸化民、土著建立婚姻或者同居關係的,必須向辦公廳進行報備;收養子女的亦需及時報備,未能及時報備的,元老院不承認其民事關係。
元老可以通過購買、繼承、陪嫁、饋贈等形式獲得奴婢。但需按章繳納奴仆稅。奴婢在地位上等同於契約奴,屬於第二種歸化民範疇內。元老院有義務有責任對奴婢進行淨化,並且接受政治保衛局的審查。奴婢隻允許在家務勞動中使用。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奴婢不得出售,不得轉讓。元老不再需要奴婢後奴婢由辦公廳贖買。
元老可以任意雇傭經過淨化。政審合格的歸化民進行家庭服務。但是不得進行生產經營性活動。
元老不得接受土著或者歸化民投獻,除非是得到元老院的批準的職務行為――投獻的財產亦屬於元老院。而非個人。
元老私人長期資助歸化民和土著的,或者私人收徒的,必須向辦公廳報備,上報受資助人姓名、家庭情況、受資助內容等項目。不得籍此建立任何形式的主從關係。
除執行相關任務,獲得元老院授權,否則任何元老或者元老家屬不得以參股、受雇、代理、合作等形式參與歸化民和土著的開辦的企業;元老和元老家屬不得與歸化民和土著建立信貸關係。元老個人不得開設私有企業,允許元老家屬開設獨資企業,不得與他人合股經營。
蕭子山心想,這些規定倒是在一定程度上遏製了元老培植私人勢力的可能性。又給元老弄“白手套”賺錢留下了通路――元老家屬能經商,和元老本人能經商有什麼兩樣?倒是不許和歸化民土著合股算是堵了個漏洞。
其實按照某些元老的看法,這些限製與土著的合作都不應該有。隻有這樣才能更快的與本時空的人民融合。不過占據元老院主流的民意認為,這樣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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