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一十八節現場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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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一十八節現場調查
駐在警乖乖得站在那裡被許可痛罵了一頓――許可是有資格罵他的,在舊時空許可乾過警察工作。要不是他的誌向是情報和海軍,他早就該在警察總部裡混上一個高級職務了,起碼不比慕敏低。
警察總部給歸化民警察製訂了詳細的工作流程和辦事手冊,許多東西都做了簡化,儘量做到通俗易懂,但是許可到“警察閣子”一看,駐在警的辦事水平隻能用一塌糊塗來形容。相形之下,幾個派出所的警察業務素質要好得多了。看來還是要有元老帶著辦事才容易上正軌。
現在有一個本地的士兵可以供差遣,比這一問三不知的警察要強多了。當下許可關照他帶路去打聽消息。
安熙已經在縣衙監獄裡問來了“奸夫”的口供――不過按照馬甲的提議,還是按照現代法學理念,改叫“嫌疑人”合適。
至於“***”――改叫“當事人”――馬甲關照暫時把她送到縣衙監獄“保護性拘留”起來――他深怕鬨出什麼有男方宗族搞出抓奸沉豬籠之類的把戲,到時候事情就鬨大了。
現在許可親自來搜集倆人的通奸證據。法學會的辦案人員經過一番討論之後發現這案子還有點不好弄。他們查詢了下大明律和大誥的相關規定,發覺通奸問題,大明律的規定是除非是當場“拿奸”,人贓俱獲,否則是“非奸所捕獲勿論”,也就是說僅僅靠風聞或者事後得知,官府是不管得。
就算是當場拿獲,也不過是奸夫奸婦均“杖九十”,奸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隻是限製不許嫁賣與奸夫。
從這一點看,大明律對通奸罪的實際執行力度並不大,甚至可以說是很輕微的。所謂的“嚴厲”不過是法律豁免了本夫“登時格殺”的罪行而已。而且事後殺害奸夫奸婦依然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我覺得這法學思想還算先進。”安熙評論道,“重證據。”
“先進是先進,但是我們的案子就難弄了。”許可想,這一來,按照大明律這“奸夫”就屁事都冇有了。水兵冇能“抓奸在床”,不過是“風聞”,說白了就是冇證據,按照大明律就是“勿論”的結果。這和最初他們定好的“破壞軍婚”的基調不合拍。
“冇事,他承認了。”安熙因為親自去找“嫌疑人”和“當事人”談過話,倆人承認:他們確實有通奸的事情,前後偷偷摸摸的來往了大概三四個月。
“口供當然好。但是我們要開創一個即重口供也要重旁證、物證的法學理念。”馬甲開口道,“古代社會的法學理念就是重口供,所以才會鬨出嚴刑拷打,屈打成招這套來得,這個習慣一直延續到後世。我們的思路是,即要口供也要證據。”
搞現代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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