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啟明

第三百三十六節運用新規則的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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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六節運用新規則的大會(第1/4頁)

第三百三十六節運用新規則的大會

為了防止有人對某個議案采用胡攪蠻纏的方式進行拖延表決,規則規定對一件議案的發言每人不超過2次。較為激烈複雜的問題,可以臨時調整次數。但是最多不超過3次。一但會議對議案做出了決議,本次會議上不許再重複提案,包括性質相同的類似提案。

穿越集團有五百多號人,較為熱點的議題必然會有許多人要求發言,即使限製了發言時間和次數,整個會議也會被拖得很長。為了克服這點,馬甲決定暫時采用根據附議人數多少按比例規定發言人數的方式。即根據一個議案進入討論時的附議人數來決定發言人有多少。附議者愈多,可就這個議案發言的人數也就相應增加,其中正反方各一半。

發言人在發言時候必須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場是“讚成”或者“反對”,然後說明理由。不得用含糊的兩麵派語句或者暗示自己立場的詞彙。此類發言一概視為無效並且由會議主持人即刻中止。準備就議案棄權的人不許發言,以免浪費時間。

發言人在闡述的時候隻許對會議主持人說話,持有不同意見者之間避免直接麵對麵的發言,以避免言語衝突。發言過程中絕對禁止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者一律逐出會場,也不許在發言中對他人發言中的邏輯漏洞和錯誤進行針對性攻擊,所有的發言必須圍繞議案本身進行。這點是馬甲特彆在會議規章中說明的,確保在任何時候隻許就事論事,以避免意氣用事。

在發言人進行發言的時候,在座的人不許在座位上插話,也不許隨意打斷發言人的發言——防止有人利用言語暴力擾亂會場。對此馬甲製訂了嚴厲的會場紀律:隨意在座位上插話或者大聲評論影響到會議秩序的一次警告;二次逐出場一天,三次累犯取消本次大會的代表資格。

由於會議主持人有主導會議進程的權力,所以在羅伯特議事規則裡的主持人是不發表個人意見的,如果不影響結果,甚至不用參加表決。馬甲也一樣照辦,在規章中明確規定:會議的主持人在主持期間不得發表自己的意見,也不總結彆人的發言。隻要有可能,會議主持人就不參加動議表決,要參加的,必須最後一個表態。

至於不做總結發言則是馬甲對國人開會習慣的一種校正。但凡國人開會,習慣上領導主持會議,最後要做總結性的發言。這個總結看似是歸納大家的意見,本質上是一種“定性”結論。所以很多會議討論來討論去,與會者說得全是模棱兩可的話,原因就在於此――無論你說多少,都拗不過最後的定性。

一旦總結定性,等於是變相指定了與會者的投票,與會者會自覺或者不自覺的按照定性的結果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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