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母親的哭喊:“我女兒不會殺人!
第6章母親的哭喊:“我女兒不會殺人!(第3/8頁)
一人的指紋,冇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
“第三,物證。”畫麵變成那條絲巾,“在被害人周啟明右手緊握的絲巾上,檢測到被害人血跡、被告人蘇淩雲的指紋,以及被告人常用的迪奧真我香水殘留。該絲巾為被告人上月購買,有刷卡記錄為證。”
“第四,證人證言。”檢察官看向陳景浩,“被害人丈夫陳景浩先生作證,案發當晚,他親眼看見被告人蘇淩雲手持凶器站在被害人屍體旁,神情呆滯。且陳景浩先生證實,周啟明確實長期騷擾其妻子,被告人多次表示不堪其擾。”
完美。
太完美了。
動機、凶器、物證、證人——一個完整的、無懈可擊的證據鏈。蘇淩雲甚至能從旁聽席那些人的表情裡看出,他們已經信了。信了這個精心編織的故事:一個被騷擾的女人,在丈夫不在場的時候,激情殺人。
“綜上,”檢察官最後總結,“被告人蘇淩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本案情節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建議法庭從重處罰。”
他坐下。
法庭裡安靜得能聽見空調出風口的嗡嗡聲。
審判長看向辯護席:“辯護人,請發表辯護意見。”
周正陽站起來,清了清嗓子。他冇有看蘇淩雲,而是麵向審判席,開始發言。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他的聲音一如既往地平穩,“首先,我對被害人周啟明先生的離世表示深切哀悼,對其家屬表示誠摯慰問。作為被告人蘇淩雲的辯護律師,我想強調幾點。”
他翻開文件。
“第一,本案存在激情因素。根據證人陳景浩證言,被害人周啟明長期騷擾被告人,甚至在案發當晚以不雅照片相威脅。被告人在長期壓抑、恐懼的情緒下,一時激憤,失手傷人。這與預謀殺人有本質區彆。”
“第二,被告人係初犯、偶犯,無任何前科劣跡,社會評價一直良好。案發後,被告人丈夫陳景浩先生積極與被害人家屬溝通,願意賠償,爭取諒解。”
“第三,”周正陽頓了頓,“被告人本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偵查階段,她多次表示懊悔,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被告人的一貫表現及認罪態度,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蘇淩雲聽著,幾乎要笑出聲來。
認罪悔罪?她什麼時候認過罪?什麼時候表示過懊悔?
周正陽不是在辯護,是在替她認罪。是在坐實“激情殺人”這個定性,然後在這個框架裡爭取減刑。
“被告人,”審判長看向蘇淩雲,“你有什麼要陳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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