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母親的拒絕
第40章母親的拒絕(第1/3頁)
第40章母親的拒絕
四月十二,程見微的三十日問事席正式啟用。
她先在事項簿上重錄昨日已經寫定的第一項:
程肅全案終審,回避。
然後起身,離開承天殿的終審席。
父親的命今日要定到哪一步,她隻能在門外等。
···
殿內先念八千舊役的處置結果。
七千八百一十二份既往服役記錄,統一確認。
其中,二千九百四十六人願重新領兵額。
四千八百五十九人不願複籍。
七人未表達。
三數相加,仍是七千八百一十二。
另有一千八百八十四人申請立即進入舊債兌付順序。
一千六百三十七人申請民籍。
一千三百三十八人申請暫不公開姓名。
後三項可以交叉。
一個人可以不複籍、領舊債、入民籍,同時不向公眾公開名字。它們不是用來湊出七千八百一十二的四堆人。
一百四十六名重傷者、六十三名軍匠醫工與一百一十七名眷屬,分彆轉入撫恤、工醫籍、民籍與親屬領取程序,不再以“補足兵額”為條件。
裴渡的名字隻落在有限委托欄。
他不再代表全部人。
也冇有因此把已經確認的全部服役事實交還給朝廷。
···
景帝隨後看程肅案。
刑部主事念四方複核結論:
程肅侵吞軍資並歸於私家的證據不足。
獄後三張合並兌付共四萬八千兩,不能以現有證據歸責於獄中程肅。
程肅擅調軍糧、私製兌票、明知沈氏未完整授權仍冒呈擔保,事實分彆成立,責任不得相互抵銷。
救急糧在斷糧前抵營,事實成立;不得用救急結果抹去冒呈授權,也不得用冒呈授權倒寫成侵吞歸私。
景帝提筆。
第一道:撤銷原判中以“侵吞軍資歸私”為基礎的死罪認定。
第二道:程肅其餘罪責轉入全案重定;新判作出以前,不得行刑。
第三道:程肅繼續羈押,不得釋放,不得接觸獄後取印與兌票案證。
冇有赦免。
冇有無罪。
隻有一條不該殺他的理由,被正式拿走。
···
韓維山在終審附議上寫:
獄後取印人、三筆票款獲益鏈與韓家中間行收益,另案受核,不因程肅死罪基礎撤銷而終止。
蕭照庭另交一頁:
進入長公主府的一百七十九份買契,繼續由刑部與債主代表交叉核驗;織所救濟用途不得免除受益披露。
裴渡交的是兩張紙。
一張確認二千九百四十六名複籍者。
一張承認過去曾將非兵額人口並作舊軍耗用,責任另查。
蕭承晏最後署名。
東宮不以父案結論乾預全案量刑;支持舊債與未來身份分項處置;東宮在雨夜救援和舊債過橋中形成的利益關係,依問事席規則接受回避與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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