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蘇柏留給女兒的不是清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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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章蘇柏留給女兒的不是清白證明
鹽鐵校勘冊裡,夾著一根線。
線裡,夾著蘇柏。
準確說,是蘇柏留給女兒的一張短劄。
不是清白證明。
三月十六,寧知微做校勘冊第二次裝訂檢查。
第一次隻看頁序、墨色和水泡程度,冇有拆線。第二次得到三方許可,才由尚紙局老匠在原位置拓影後,挑開書脊最外層一段補線。
補線比原線新。
顏色也深。
裡麵卷著一條不到兩指寬的薄紙。
紙卷得很緊,外麵塗過蠟。回水灣渾水浸透匣套,薄紙卻隻濕了兩端。
寧知微冇有自己展開。
她先叫來聞人清、蘇聽瀾和陸沉舟。
三方約定早已寫明:誰先發現不利於寧衡、陸驍或蘇柏的證據,必須通知另外兩方,不因線索有利便替父輩開脫。
蘇聽瀾到得最快。
手裡還拿著算盤。
“寫誰?”
“還冇開。”
“為何叫我?”
“補線打結是蘇柏舊記法。”
蘇聽瀾看了一眼。
兩橫壓一豎。
與西七舊車血跡旁、王府鐵匣移存登記和蘇柏私人賬頁上的記號相同。
隻能證明有人仿照蘇柏記法的可能很高。
不能先證明裡麵是蘇柏親筆。
尚紙局老匠用薄竹片一點點展開。短劄隻有九行,冇有稱呼,也冇有落款全名。
第一行寫:乙九已分,寧公留冊,陸庫留鎖,柏移副頁。
第二行寫:九月初七,事發,攜乙九末頁南走。
第三行寫:非為毀證,先求自保。
蘇聽瀾看到這裡,手指停在算盤框上。
蘇柏承認幫助寧衡移存“乙九”部分。
寧衡保留主冊。
陸家提供軍庫雙齒鎖。
蘇柏負責移動一頁副頁。
舊案爆發以後,他冇有把那一頁交回寧衡,也冇有送入三司。
他帶著紙往南走。
為了自保。
第四行寫:寧公若缺末頁,鹽數不可合,非其獨過。
第五行寫:若以此脫罪,是我欠他;若以此定罪,亦非全真。
謝紅綃站在門邊,難得冇有先評價。
蘇柏知道自己拿走一頁,會讓寧衡無法提交完整賬。
也知道寧衡不能因此全然無責。
第六行開始是去向。
東南,蒲紙坊,借名蘇木。
第七行寫:雍和十六年霜降後,乙九末頁仍在。
舊案發生在雍和十三年。
這張短劄至少聲稱,案發後三年,蘇柏還活著,乙九末頁仍在他手中。
第八行:聽瀾若見,不必信我清白,先驗紙。
第九行:我欠她十二年,不以差事抵。
屋裡很安靜。
蘇聽瀾先問:“紙是哪一年?”
聞人清答:“尚未核。”
“墨呢?”
“尚未核。”
“蒲紙坊在何處?”
“東南可能指京城東南、江南東路或臨淵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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