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6章正式建議啟用
第706章正式建議啟用(第2/3頁)
討論了。組織上經過分析,推薦港城上市的fsg服務集團,這家企業是上市公司,同時也有我們的企業持有多數股份。
今天,有關部門協調在波力塔尼亞的幾家企業和fsg簽署商業安保合同,明天開始,fsg公司的安保人員就要開始部署……”
與原來的軌跡不同,這一次因為有了fsg公司的提前問世,我們的撤僑行動就有了一支勉強算得上是自己的安保力量。
為什麼說是勉強算得上呢?因為fsg服務集團雖然是上市公司,榮譽非洲公司和華信集團加起來也是大股東,但是公司的實際管理運行是普林斯團隊說了算!
不過有總比冇有好!普林斯團隊不會放著有生意不做,有這支力量存在,我們的撤僑行動就可以不那麼倉促,也就可以爭取一個非常寶貴的窗口期!
會議結束後,宋大為馬上召集團隊,趙振宇、李誌才等人全部忙碌起來,安排落實各方麵的工作。
“埃裡克,今天要簽署的這份合同,簽約方是fsg公司,付款來源是各家受困中資企業集合經費,華夏政府不會成為合同甲方。
我們隻是普通的商業服務采購,不是國家雇傭武裝。華夏國內的撤僑指揮部掌握全部大原則,而我們隻是執行商業外包。這個邊界我希望我們能夠明確並且執行到位!”
宋大為親自和普林斯本人通過電話溝通,全程錄音錄像,這個家夥太難控製了,所以有些事情必須要第一時間跟他講明白。
“哈哈……我明白,正常的商業安保合同是嗎?這也是我希望的。我們可以提供幾百名外籍安保人員執行這個任務,但我必須提前講清楚,我們隻保護交付到我們手上的人員和營地,財產安全我們不負責!
還有三條,第一如果遭遇大規模進攻,我們有權評估局勢,優先保全我方人員,不做死守。
第二,我們不攻堅、不救援分散失聯人員,必須是企業預先收攏完畢、交到集結點的人員,我們才接管保護,散落在野外單獨求救的人,不在合同義務。
第三。我方人員開火權限嚴格限定自衛,一旦發生交火傷亡,傷亡賠償、輿論風險,合同必須寫清楚分攤機製。”
“當然,第一點我們立場一致。我們的總方針第一條,就是生命至上,人優先,財產後置。你的任務對象隻有華夏務工人員,不承擔廠房設備保衛,財產保全不在本合同範圍。
至於你提出的那三點補充,第一失聯人員,我們使館、企業會儘最大努力收攏,不能指望你們到處深入戰區搜救,這點我接受。
第二,自衛開火,必須明確交戰規則:隻有直接遭受致命攻擊才允許還擊,禁止主動挑釁,禁止隨意向平民開火。每一次使用武力,必須第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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