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章 我冇有追出河內那條街
第八十章 我冇有追出河內那條街(第7/8頁)
板,用來防潮,後來底層螺絲脫落,板向後斜,紙容易滑進去。工程主管卸下兩枚剩餘螺絲,隔板後掉出三樣東西:一張二〇〇六年布草車維修單、兩隻未使用的員工號牌和一隻折成三折的牛皮長封。
長封外寫“布五—一,月單隨櫃”。封口冇有膠,隻用棉線繞兩圈。線已經發灰,結上壓著青川酒店二〇〇六年舊收件章。所有鏡頭先拍原位,梅香簽“本人不知情、接櫃前可能存在”,四方才把長封移到桌上。
裡麵不是兩份河內原件的複製品,而是缺失的附件三及一套獨立月度保管確認。
附件三列二〇〇三年七月至二〇〇四年六月,櫃一代管十九袋舊合同,櫃二存設備說明與維修冊。每月由酒店倉管、河內經辦和項目會計三方核袋數。最後一次確認寫:十九袋中十六袋已歸白鷺,三袋送海貨貿易行核回程地址。三袋編號與北一確認背麵淺色回執位置相合。
月度保管確認本身在十七份曆史文件索引中列為一項,完整原件此前缺失。它有十二頁連續簽章,末頁實際經辦寫阮文山,外部登記仍寫我的名字;最後附註由酒店項目經理簽,不是某個人後來補寫。至此,這一輪第三份原件找到,總數從十一變成十二。
可附件三也帶來新問題。三袋送海貨貿易行的日期為二〇〇四年七月,北一確認卻在同年九月才補寫回程地址。也就是說,文件先被送到貿易行,兩個月後製度才追認那條路徑。過去我們以為海貨貿易行隻是照合同辦事,實際是一次臨時方便先發生,後來才被寫成正式流程。
方啟榮二〇〇四年已經替趙坤管合股財務,是否參與那次臨時送件,需要查。他解除職務不等於他所有舊簽名都是假的,也不等於任何經過貿易行的紙都由他拿走。月度確認上的送件人是一名酒店司機,收件欄隻蓋貿易行章,冇有個人名。
趙坤翻到末頁,問三袋文件是否可能屬於三家合股酒店。若屬於,青川不能單獨拿走月度確認。
黎真按附件號查,三袋分彆對應舊酒店設備、北一倉位和六輛舊車線路複核,隻有第一項直接涉及酒店。原件作為完整曆史檔統一進三鎖檔,三家相關方各得帶水印副本;不是誰涉及一頁,整套紙便歸誰帶走。
趙坤接受副本安排,卻要求在封存單寫明,月度確認不能單獨證明青川擁有酒店櫃、設備或三袋文件的受益權。我也同意。保管過不等於擁有。正因為眼前正在分清這些事,不能一麵要求彆人彆把我的服務寫成產權,一麵看見青川章便把櫃子算成我的。
梅香最關心的不是總數十二。她問櫃子以後還歸不歸洗衣房。鐵櫃值不了多少錢,卻裝著六年員工製服記錄。若因曾藏原件便被白鷺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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