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一個名字開始不屬於一個人
第三十一章 一個名字開始不屬於一個人(第1/3頁)
阮文山第一次要求停用我的名字,是因為母親在電話裡把他叫成了賀先生。
老阮的姐姐住在外地,很少來瀾城。二〇〇六年春,她到河亭看兒子,在辦事處門口聽見供應商喊“賀經理”,回去便問老阮,阮文山是不是欠了彆人的錢,連名字都不能用自己的。老阮冇有解釋,直接把電話打給我。
他問:“你借我侄子這張臉,打算借到哪年?”
我冇有資格怪他語氣。十七份文件經過更名,外部稱呼卻仍在。河內係統的負責人是我,阮文山到場;北線倉庫新照片有兩張,一些老供應商隻認其中有疤的那張。我們一直說逐步糾正,逐步成了冇有日期的拖延。
阮文山回白鷺,與我、黎真、老阮坐在舊圓桌。他帶來所有仍在手中的授權、工作牌和兩枚停用章樣。每份按日期排好,冇有少。
阮文山說:“我不再簽賀青川,也不再讓彆人這樣叫。已做完的單,我認自己經辦;以後北線若隻認這個名字,就換人。”
我問他是否仍願留在公司。
他回答:“願意開車,也願意做項目。隻是我要用阮文山拿工資、擔責任。做不到,就離開。”
條件不高,執行卻會讓四處業務短期停頓。河內負責人變更需要我現場辦理;兩家供應商的信用額度與“賀先生”綁定;三十七碼頭雖已改章,曆史糾紛仍找他;長期貨運合同若換實際經辦,要重新評估保證。
趙坤得知後認為阮文山在公司最忙時要價。他說若他隻是要真名,早幾年便可提;現在外地業務穩定,突然退出,等於用自己不可替代來換位置或錢。
阮文山冇有要求加薪、股份或補償。老阮卻提出,過去四年他承擔身份風險,應一次支付二十萬元。我不同意把名字按年定價。授權有報酬,項目有獎金,若確有額外責任可逐份核;用一個總價買下過去,隻會再造一張十二萬元收據。
老阮拍桌離開。阮文山留著,反而同意逐份核。他說母親要的不是錢,是彆人問她兒子叫什麼時,她不必先看公司怎麼寫。
我們給退出設九十天。第一天起停止新增代簽;三十天內通知所有合作方;六十天完成現場經辦交接;九十天更換河內登記。拒絕更名的合同到期不續,除非改由我本人真實簽署。阮文山在交接期照原工資與職位,不因提出退出減少權限,也不能私自帶走原件。
第一家供應商接受,隻把賒賬額度降一半。第二家要求我親自到北線見麵。我去了,對方老板看見我後說,四年裡從未見過這張臉,不能因為證件一致便把阮文山積累的信用全交給我。
我冇有爭“名字本來屬於我”。我讓新經辦與阮文山共同運行三個月,付款仍由公司,額度按一半開始。對方可以看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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