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奇哉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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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便是。”
孫臺二人醍醐灌頂,如蒙大赦,連道。
“妙妙秒,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
皇甫晏將早已準備好的兩道判題拿出,讓書吏拿給張泰安。
考房內,張泰安早已等得有些不耐煩,見書吏又拿來一份考題,趕緊接過。
看完之後,稍稍放下了心。
這次考題就正常了許多,難度明顯下降。
判題:官府修築夯土護堤,原定役夫二百人,三十日可以完工。
動工十日之後,主事官裁撤五十人節省工糧,餘下人夫續作,又逢連日陰雨,土.工勞作效率折損三成。
問:自開工算起,全程一共需要多少日方得竣工?事後核算,較之原定工期延誤幾日?工料錢糧該如何核銷定責?
這是道算術題,看起來複雜,實則放到後世,頂多高中水平。
張泰安提筆便寫。
判曰:初段二十百人作十日,已耗功二千人日。
餘工程本需四十千人日之力。存夫百五十人,雨日功力十損其三,每日實得功百五之七,計百五功。
四千除以百五,得二十七日有餘,通計前後共三十七日完工,較原限遲七日。
主事擅減人夫,不計天時折耗,致工程逾期。
錢糧既已實用,不坐貪贓,以調度失宜申誡記過,營造算功,須預留天時折損之額,預籌應變之策,勿臨時輕改役數。
寫完一道,張泰安再看最後一道,卻是個人命刑案。
判題:一人夜宿獨院屋舍,天明身死於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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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門自內閂死,窗牖完好無損,屋牆不見攀爬鑿破痕跡,屍身頸間留有扼痕,無外傷兵刃之跡。
同住院內僅有一人,當夜無人出入宅院,此人堅稱整夜閉門安睡,不曾聽聞動靜,拒不認罪。
現場不見凶器,亦無目擊證人。
問:命案從何勘驗推求?死者自儘,抑為旁人加害?嫌疑之人當如何鞫審定罪?
這種刑事案件,張泰安不曾經曆過,思索地久了些,落筆時也有些猶豫。
判曰:門窗內閉,不可遽斷自儘。
當先驗屍,辨扼痕指印深淺,皮肉瘀傷之狀,自扼與他人施力痕跡自有分彆。
再審屋舍門閂有無細縫機關,可否自外布設落閂之術,查驗地麵梁柱有無繩索、布帛殘留痕跡。
若傷痕形製絕非自力所為,則必院內之人行凶,事後布設密室假象。
隔彆研詰當夜起居,燈火動靜,察其供辭虛實。
苟無確鑿實證,疑罪從輕,不得妄坐死罪,然其獨守院舍,安防失責,亦當依律論罰,待他日獲旁證再定重刑。
寫完之後,張泰安將試卷交給書吏。
書吏捧著來到隔壁,呈與三位官人。
孫臺、皇甫晏二人當即俯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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