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7章法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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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審判背後已經達成了一係列的協議,完全就是走個過場,不是幾個律師能改變的。
林文慶敲了一下法槌,宣布開庭。
檢察官站起來,翻開案卷,開始陳述起訴書:“被告維爾曼,原荷屬東印度皇家海軍緝私艇艇長,被告巴恩斯,原荷屬東印度皇家海軍緝私艇機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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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正月初四上午,被告緝私艇.....共發射子彈百發,造成船上四名船員當場死亡”
“檢方認為,被告在明知或應當知道目標船隻可能為合法漁船的情況下,未經任何確認程序即下令使用致命武力,屬於明顯的過度執法和過失殺人,且造成嚴重後果。”
“因此,檢方以過失殺人罪和濫用職權致人死亡罪兩項罪名對被告提起公訴,請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死刑”
等待蘭芳的檢察官念完起訴書坐下之後,林文慶看向被告席的兩個辯護律師,開口問道:“被告方是否有辯護意見?”
被委派來的荷蘭白人律師站起身來,開始了侃侃而談,麵向林文慶開始了據理力爭。
雖然結局已經確定,但畢竟還是要演一下的,要不然的話,以後還怎麼在律師圈子裡混?
庭審進行的相當規範,又是傳喚證人作證,又是讓法醫和警察出麵彙報的。
持續了四個小時,這才將所有流程走完,進入最後的宣判時刻。
雙方做了簡短的結案陳詞之後,三名法官離席合議了大約三十分鐘。
三十分鐘後,主審法官重新回到審判席上,手裡拿著判決書,麵對眾人嚴肅莊重的宣布道:
“本庭經審理查明,被維爾曼在事發當日指揮緝私艇機槍向巴恩斯,對一艘懸掛蘭芳旗幟的合法漁船實施機槍射擊,造成四名蘭芳公民死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綜上,本庭依法判決如下:被告維爾曼,巴恩斯犯過失殺人罪,罪名成立”
“被告維爾曼,巴恩斯犯濫用職權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
“數罪並罰,判處被告維爾曼,巴恩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
法槌落下,發出一聲清脆的響聲。
審判庭裡的華人猛的全體站了起來,爆發出震耳欲聾的掌聲和叫好聲。
被告席上,維爾曼的身體晃了一下,隻覺得身體一軟,差點跌倒在地上。
另外一個倒黴蛋巴恩斯不可置信的看向審判庭,連忙為自己辯解:“我隻是一名士兵,開槍是執行上級的命令,作為一名軍人,執行命令是天職,我冇有其他選擇,有罪也應該是我的長官,不應該是我”
“在軍隊中,士兵執行上級命令是應該的,但是你卻可以打不準,你擁有打不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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